最高法減刑的相關規定有哪些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辦理減刑、假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的補充規定》
第一條 對拒不認罪悔罪的,或者確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者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財產性判項的,不予假釋,一般不予減刑。
第二條 被判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符合減刑條件的,執行三年以上方可減刑;被判處不滿十年有期徒刑,符合減刑條件的,執行二年以上方可減刑。
確有悔改表現或者有立功表現的,一次減刑不超過六個月有期徒刑;確有悔改表現並有立功表現的,一次減刑不超過九個月有期徒刑;有重大立功表現的,一次減刑不超過一年有期徒刑。
被判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兩次減刑之間應當間隔二年以上;被判處不滿十年有期徒刑的,兩次減刑之間應當間隔一年六個月以上。
第三條 被判處無期徒刑,符合減刑條件的,執行四年以上方可減刑。
確有悔改表現或者有立功表現的,可以減為二十三年有期徒刑;確有悔改表現並有立功表現的,可以減為二十二年以上二十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有重大立功表現的,可以減為二十一年以上二十二年以下有期徒刑。
無期徒刑減為有期徒刑後再減刑時,減刑幅度比照本規定第二條的規定執行。兩次減刑之間應當間隔二年以上。
第四條 被判處死刑緩期執行的,減為無期徒刑後,符合減刑條件的,執行四年以上方可減刑。
確有悔改表現或者有立功表現的,可以減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確有悔改表現並有立功表現的,可以減為二十四年六個月以上二十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有重大立功表現的,可以減為二十四年以上二十四年六個月以下有期徒刑。
減為有期徒刑後再減刑時,減刑幅度比照本規定第二條的規定執行。兩次減刑之間應當間隔二年以上。
第五條 罪犯有重大立功表現的,減刑時可以不受上述起始時間和間隔時間的限制。
第六條 對本規定所指貪污賄賂罪犯適用假釋時,應當從嚴掌握。
由此可見,並不是所有被判刑的罪犯都能減刑,對刑事案件的判罰標準有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死緩等不同的判罰標準,在減刑的問題上,限制期限都不一樣,如果判處的是10年以上有期徒刑,服刑的時間夠三年了才有可能減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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