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緩期間又傷人如何處理?
死緩是國家為了嚴格控制死刑的一種方法,當然,想要享受死緩的待遇也需要滿足死緩的相關條件,不過在現實生活中,不少人也會在死緩中傷人而造成故意犯罪。那麼死緩期間又傷人如何處理?死緩和緩刑有什麼區別?下面,就讓本站來詳細的介紹一下吧!
一、死緩期間又傷人如何處理?
刑法第五十條有説明死緩期間有故意犯罪如何處理這個問題:判處死刑緩期執行的,在死刑緩期執行期間,如果沒有故意犯罪,二年期滿以後,減為無期徒刑;如果確有重大立功表現,二年期滿以後,減為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如果故意犯罪,查證屬實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執行死刑。
對於被判處死刑緩期2年執行的有以下三種處理方法:
1、在死刑緩期執行期間,如果沒有故意犯罪,二年期滿以後,減為無期徒刑;
2、如果確有重大立功表現,二年期滿以後,減為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3、如果故意犯罪,查證屬實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執行死刑。
二、死緩和緩刑有什麼區別?
1、適用前提不同。緩刑的適用以犯罪分子被判處拘役、3年以下有期徒刑為前提;死緩的適用,以犯罪分子被判處死刑的條件。
2、執法方法不同。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不予關押,而是由公安機關考察,所在單位或基層組織予以配合;而宣告死刑的罪犯必須予以關押,並實行勞動改造。
3、考驗期限不同。緩刑的考驗期必須依所判刑種和刑期而確定。所判刑種和刑期的差別決定了其具有不同的法定考驗期;死刑緩期執行法定期限為2年。
4、法律後果不同。緩刑的法律後果,依犯罪分子在考驗期內是否發生法定情形而分別為:原判的刑罰不再執行,或者撤銷緩刑,把前罪與後罪所判處的刑罰按照數罪併罰的原則處理,或收監執行原判刑罰;死刑緩期執行的後果為:在緩刑期限屆滿時,根據犯罪人的表現,或予以減刑,或執行死刑,在緩刑執行期間也可因犯罪人違反法定條件而執行死刑。
死緩便是延緩死刑的一種方式,當然,在死緩執行期間,也是會發生多種情況的出現的,現實生活中不乏有死緩期間又傷人的情況,而針對這種故意傷人的情況,法律也有嚴格的規定,在死緩期間若是有故意傷人的行為也將受到法律的制裁。更多相關知識您可以諮詢本站黃岡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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