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百科吧

生產、銷售偽劣藥品司法解釋中立案標準是怎麼樣的?

一、生產、銷售偽劣藥品司法解釋中立案標準是怎麼樣的?

生產、銷售偽劣藥品司法解釋中立案標準是怎麼樣的?

第一:生產、銷售的偽劣產品的個人或者單位,所涉及的金額達到5萬元以上的情形。該假冒偽劣產品的生產者、銷售者都將會被追究刑事處罰。

第二:生產,銷售偽劣產品尚未銷售的情形。雖然假冒偽劣的產品沒有被銷售除去,但是這批偽劣產品的貨物價值在十五萬元以上的,該案件的涉事人員都將會被處以刑事處罰。

第三:假冒偽劣產品銷售的金額不超過5萬元的,但是已經銷售了假冒偽劣產品所涉及的金額在乘以三倍後,和並沒有銷售的偽劣產品相加,這兩個的金額總額合計超過十五萬元的情形。所涉及的生產人員和銷售人員也是需要被追究刑事責任的。

二、生產、銷售假藥罪的犯罪構成要件具體有哪些?

生產、銷售假藥罪的犯罪構成要件具體如下:

1、客體方面

侵犯客體是複雜客體,既侵犯了國家對藥品的管理制度,又侵犯了不特定多數人的身體健康權利。藥品,是指用於預防、治療、診斷人的疾病,有目的地調節人的生理機能並規定有適應證、用法和用量的物質。國家制定了一系列關於對藥品管理的法律和法規,建立了一套保證藥品質量、增進藥品療效、保障用藥安全的完整管理制度。生產、銷售假藥的行為構成對國家關於藥品管理制度的侵犯,並同時危害到公眾的身體健康。

2、客觀方面

客觀方面表現為生產者、銷售者違反國家的藥品管理法律、法規,生產、銷售假藥,足以嚴重危害人體健康的行為。

生產假藥的行為表現為一切製造、加工、採集、收集假藥的活動,銷售假藥的行為是指一切有償提供假藥的行為。生產、銷售假藥是兩種行為,可以分別實施,也可以既生產假藥又銷售假藥,同時存在兩種行為。按照法律關於本罪的客觀行為規定,只要具備其中一種行為的即符合該罪的客觀要求。如果行為人同時具有上述兩種行為,仍視為一個生產、銷售假藥罪,不實行數罪併罰。生產、銷售假藥足以嚴重危害人體健康,即符合本罪成立的法定結果,這説明本罪在犯罪形態上屬危險犯。而生產、銷售假藥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的則屬結果加重犯,對其處以較重的刑罰。

3、主體方面

犯罪主體為個人和單位,表現為假藥的生產者和銷售者兩類人。生產者即藥品的製造、加工、採集、收集者,銷售者即藥品的有償提供者。

4、主觀方面

主觀方面表現為故意,一般是出於營利的目的。當然,生產者、銷售者是否出於營利目的並不影響本罪的成立。行為人的主觀故意表現在生產領域內有意製造假藥,即認識到假藥足以危害人體健康而對此持希望或放任的態度;在銷售領域內必須具有明知是假藥而售賣的心理狀態,對不知道是假藥而銷售的不構成銷售假藥罪。

綜合上面所説的,生產、銷售偽劣的藥品是會讓他人的生命安全受到威脅,而且也違反了我國對藥品管理的規定,只要達到法律所規定的標準,那麼就會追究當事人的刑事責任,對於輕者給予二年以下,而對於高者是會按無期徒刑來進行判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