告訴和自訴的區別是什麼?
一、告訴和自訴的區別是什麼?
告訴和自訴的區別是範圍不同。自訴案件包括:告訴才處理的案件、被害人有證據證明的輕微刑事案件、以及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依法應予追責,而不予追究的案件。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二百一十條 自訴案件包括下列案件:
(一)告訴才處理的案件;
(二)被害人有證據證明的輕微刑事案件;
(三)被害人有證據證明對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財產權利的行為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而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責任的案件。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四十六條 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實誹謗他人,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
前款罪,告訴的才處理,但是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的除外。
二、告訴才處理案件非正常程序的處理是什麼?
凡進入刑事審判程序的案件都必須走完給予案件一定結論的訴訟過程,當案件審理進程處於非正常狀態時也不例外。
告訴才處理案件遇到非正常情形時,訴訟程序如何進行法律沒有明確的規定,無現存的法條可套用。在這種情況下,沒有理由以法律無明文規定而擱置案件不顧,撒手不管,而應當依據現有法律規定的基本原則和精神,深入把握立法本意,將已經啟動的訴訟程序依法終結。
將人民檢察院和被害人的近親屬並列規定為可以代為告訴的主體的規定看,説明兩者的訴訟地位相同,近親屬告訴的屬自訴案件是不言而喻的,然而與近親屬訴訟地位相同的人民檢察院的告訴,訴訟性質卻由自訴變成了公訴,這無論是從法理上,還是從邏輯上都是説不通的。
刑事類型的案件一般情況之下都是非常的嚴重的,但是具體嚴重程度也是根據不同情況來作出劃分的,比如説《刑法》當中所規定的公訴類型的案件,是指直接由人民檢察院負責審查起訴,但是自訴案件是由受害者自己向人民法院起訴,自訴案件當中又包括告訴才處理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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