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使用偽基站犯罪行為定性規定是怎樣的?
一、非法使用偽基站犯罪行為定性規定是怎樣的?
非法使用偽基站犯罪行為可能會被定性為犯了非法經營罪、破壞公用電信設施罪、詐騙罪、虛假廣告罪、非法獲取公民個人信息罪、破壞計算機信息系統罪、擾亂無線電通訊管理秩序罪、非法生產銷售間諜專用器材罪。
《關於依法辦理非法生產銷售使用偽基站設備案件的意見》
(一)非法生產、銷售“偽基站”設備,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的規定,以非法經營罪追究刑事責任:
1、個人非法生產、銷售“偽基站”設備三套以上,或者非法經營數額五萬元以上,或者違法所得數額二萬元以上的;
2、單位非法生產、銷售“偽基站”設備十套以上,或者非法經營數額十五萬元以上,或者違法所得數額五萬元以上的;
3、雖未達到上述數額標準,但兩年內曾因非法生產、銷售“偽基站”設備受過兩次以上行政處罰,又非法生產、銷售“偽基站”設備的。
二、非法使用偽基站犯罪案件管轄權的確定
(一)案件一般由犯罪地公安機關管轄,犯罪嫌疑人居住地公安機關管轄更為適宜的,也可以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公安機關管轄。對案件管轄有爭議的,可以由共同的上級公安機關指定管轄;情況特殊的,上級公安機關可以指定其他公安機關管轄。
(二)上級公安機關指定下級公安機關立案偵查的案件,需要逮捕犯罪嫌疑人的,由偵查該案件的公安機關提請同級人民檢察院審查批准,人民檢察院應當依法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決定;需要移送審查起訴的,由偵查該案件的公安機關移送同級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
(三)人民檢察院對於審查起訴的案件,按照《刑事訴訟法》的管轄規定,認為應當由上級人民檢察院或者同級其他人民檢察院起訴的,將案件移送有管轄權的人民檢察院,或者報上級檢察機關指定管轄。
(四)符合《關於實施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規定》有關併案處理規定的,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可以在職責範圍內併案處理。
公民在發現非法使用偽基站的現象存在之後,若是想要到公安機關報案,需要拿出真實的證明他人確實非法使用了偽基站的證據,公安機關在受理報案之後,需要結合報案者提交的材料等,判斷是否滿足相關刑事案件的立案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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