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佔罪40萬會判幾年?
一、侵佔罪40萬會判幾年?
侵佔罪40萬會判5年以上15年以下的有期徒刑。如果職務侵佔數額達到了40萬的話,則屬於數額巨大的情況,那麼應該是在5年以上15年以下有期徒刑之間進行處罰,同時還能判處沒收財產。
《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條第一款規定:“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將本單位財物非法佔為己有,數額較大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數額巨大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並處沒收財產。”
(一)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量刑格
1、公司、企業人員受賄、職務侵佔1萬元以上不滿2萬元的,基準刑為拘役刑;
2、5萬元的,基準刑為有期徒刑二年,每增加1萬元(總額不超過10萬元),刑期增加六個月;每減少1.5萬元,刑期減少六個月。
(二)五年以上有期徒刑量刑格
公司、企業人員受賄、職務侵佔10萬元的,基準刑為有期徒刑五年,每增加數額2萬元,刑期增加六個月。
二、哪些人可能構成職務侵佔罪
職務侵佔罪主體為特殊主體,包括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人員。具體是指三種不同身份的自然人。
一是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責任公司的董事、監事,這些董事、監事必須不具有國家工作人員身份,他們是公司的實際領導者,具有一定的職權,當然可以成為本罪的主體。
二是上述公司的人員,是指除公司董事、監事之外的經理、部門負責人和其他一般職員和工人。這些經理、部門負責人以及職員也必須不具有國家工作人員身份,他們或有特定的職權,或因從事一定的工作,可以利用職權或工作之便侵佔公司的財物而成為本罪的主體。
三是上述公司以外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人員,是指集體性質企業、私營企業、外商獨資企業的職工,國有企業、公司、中外合資、中外合作企業等中不具有國家工作人員身份的所有職工。
綜上,凡具有國家工作人員身份的人員,利用職務或者工作上的便利,侵佔本單位的財物的,不具有國家工作人員身份的,利用職務上的便利,侵佔本單位財物,則按本罪論處。這裏所説的“國家工作人員”是指在國有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公司、企業中行使管理職權,並具有國家工作人員身份的人員,包括受國有公司、國有企業委派或者聘請,作為國有公司、國有企業代表,在中外合資、合作、股份制公司、企業等非國有公司企業中,行使管理職權,並具有國家工作人員身份的人員。具有國家工作人員身份的人,不能成為本罪的主體。
在日常生活當中如果存在着侵佔行為並且已經構成相關犯罪了,侵佔的數額在40萬元的是需要按照5年以上15年以下有期徒刑進行懲罰,這是嚴格的按照我們國家《刑法》第270條,40萬元是屬於數額巨大的情況。所以產生的社會的危害性還有情節都是非常的嚴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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