故意傷害共同犯罪中的從犯和主犯是如何認定的?
一、故意傷害共同犯罪中的從犯和主犯是如何認定的?
依據我國相關法律的規定,故意傷害罪中,如果是共同犯罪的,主犯是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人,例如主要實施傷害行為,而從犯是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輔助作用的人。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十六條 【主犯】組織、領導犯罪集團進行犯罪活動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
三人以上為共同實施犯罪而組成的較為固定的犯罪組織,是犯罪集團。
對組織、領導犯罪集團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團所犯的全部罪行處罰。
對於第三款規定以外的主犯,應當按照其所參與的或者組織、指揮的全部犯罪處罰。
第二十七條 【從犯】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輔助作用的,是從犯。
對於從犯,應當從輕、減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
第二百三十四條 【故意傷害罪】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二、一般共同犯罪和特殊共同犯罪如何劃分?
這是依據共同犯罪有無組織形式而對共同犯罪形式進行的劃分。
一般共同犯罪,簡稱一般共犯,又稱非集團性共犯,指沒有特殊組織形式的共同犯罪。其特點是:共同犯罪人為實施某種犯罪則臨時結合,一旦犯罪完成,這種結合便不復存在,一般共同犯罪,既可以是事前通謀的共同犯罪,也可以是事前無通謀的共同犯罪,既可以是簡單共同犯罪,也可以是複雜共同犯罪。
特殊共同犯罪,簡稱特殊共犯,亦稱有組織的共同犯罪,通稱為犯罪集團。一般犯罪集團,是指三人以上為共同實施犯罪而組成的較為固定的犯罪組織。據此,犯罪集團成立,必須具有如下條件:
1、犯罪主體必須是三人以上。
2、犯罪組織成立的目的便在於實施犯罪。
3、犯罪人所共同建立的組織具有相當的穩定性。
4、犯罪分子之間相互糾合體現出一定的組織性。
綜合上面所説的,故意傷害存在共同犯罪,那麼就會存在主犯和從犯,一般在認定時就需要看誰起到主要實施犯罪的作用,策劃者是誰,那麼誰就是主犯,在判刑上面就可以按刑事的條款來處理,對於從犯是可以在主犯的處罰標準上從輕或減輕處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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