尋釁滋事罪量刑標準是什麼
一、尋釁滋事罪量刑最新標準是什麼
尋釁滋事罪的量刑標準由我國法律明確規定。根據我國《刑法》第293條之規定,有隨意毆打他人,情節惡劣的;追逐、攔截、辱罵、恐嚇他人,情節惡劣的;強拿硬要或者任意損毀、佔用公私財物,情節嚴重的;在公共場所起鬨鬧事,造成公共場所秩序嚴重混亂的這四種情形之一的,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為配合法官審判。
統一量刑標準,最高人民法院對上述這種量刑發佈了量刑指導意見,主要內容有:
1、構成尋釁滋事罪的,可以根據下列不同情形在相應的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1)尋釁滋事一次的,可以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2)糾集他人三次尋釁滋事(每次都構成犯罪),嚴重破壞社會秩序的,可以在五年至七年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2、在量刑起點的基礎上,可以根據尋釁滋事次數、傷害後果、強拿硬要他人財物或任意損毀、佔用公私財物數額等其他影響犯罪構成的犯罪事實增加刑罰量,確定基準刑。
(1)每增加尋釁滋事一次,可以增加一個月至六個月刑期;每增加糾集他人尋釁滋事一次,可以增加六個月至一年刑期。
(2)每增加一人輕微傷,可以增加一個月至三個月刑期;每增加一人輕傷,可以增加三個月至一年刖期。
(3)每增加引起精神失常一人,可以增加六個月至一年刑期;每增加引起自殺造成重傷、死亡一人,可以增加一年至二年刑期。
(4)強拿硬要公私財物每增加5000元,或者任意損毀、佔用公私財物每增加10000元,可以增加一個月至三個月刑期。
(5)其他可以增加刑罰量的情形。
3、糾集未成年人尋釁滋事的,可以增加基準刑的30%以下。
因此,尋釁滋事罪的最高刑要由原來的最高5年提高到10年,條件是多次實施尋釁滋事行為,達到嚴重破壞社會秩序的程度。
二、尋釁滋事罪可以調解嗎
尋釁滋事罪屬於公訴案件,在立案後不能私了,必須按照刑事程序來走。雙方當事人只能對民事賠償部分進行調節,進行民事賠償後,犯罪分子在量刑上要從輕處罰。
尋釁滋事罪調解後仍然要走起訴的程序,檢察院會根據案件的具體情況來作出決定,是起訴還是不起訴,所以對於公安機關來説,刑事拘留後可以釋放,也可以不釋放進行提捕,需要根據具體的案情來決定。但有一點是確定的,調解好以後可以從輕、減輕處罰,甚至可以免於起訴。
尋釁滋事罪一旦被公安機關立案,關於起訴、量刑部分犯罪嫌疑人則不可以私下和被害人進行調解的,但是他們可以針對民事賠償部分進行調解,如果犯罪嫌疑人對被害人進行了賠償,可能會減輕處罰。如果是一般的尋釁滋事行為,當事人和解後,可以不依據治安處罰法進行行政處罰;如果涉嫌尋釁滋事罪(屬於公訴案件),犯罪嫌疑人的刑事責任,不能因為當事人之間的所謂“和解”而消亡,仍然由公安機關立案偵查、檢察院提起公訴,法院依法宣判。得到當事人諒解的,可以作為量刑的一個酌定從輕情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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