具體該怎麼辦理緩刑手續?
一、具體該怎麼辦理緩刑手續?
1、辦理緩刑手續的方式為,向審理刑事案件的法院提交相關證明自己滿足了緩刑適用條件的材料。
若是滿足以下的條件,一般可以被執行緩刑:
《刑法》第七十二條
對於被判處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可以宣告緩刑,對其中不滿十八週歲的人、懷孕的婦女和已滿七十五週歲的人,應當宣告緩刑:
(一)犯罪情節較輕;
(二)有悔罪表現;
(三)沒有再犯罪的危險;
(四)宣告緩刑對所居住社區沒有重大不良影響。
宣告緩刑,可以根據犯罪情況,同時禁止犯罪分子在緩刑考驗期限內從事特定活動,進入特定區域、場所,接觸特定的人。
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處附加刑,附加刑仍須執行。
2、被法院判處緩刑的犯罪分子有被減刑的可能。
(1)判處拘役或者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一般不適用減刑。如果在緩刑考驗期間有重大立功表現的,可以參照《刑法》第七十八條的規定,予以減刑,同時相應的縮減其緩刑考驗期限。減刑後實際執行的刑期不能少於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相應縮減的緩刑考驗期限不能低於減刑後實際執行的刑期。判處拘役的緩刑考驗期限不能少於兩個月,判處有期徒刑的緩刑考驗期限不能少於一年。
(2)被宣告執行緩刑的犯罪分子,在緩刑考驗期間,若是滿足了一定的條件,那麼也可以向法院提出緩刑執行請求。法院在收到減刑請求的時候,需要依法審查判斷被申請人是否滿足緩刑的執行條件,若是滿足,通常會同意申請,且會告知具體減刑了多少年。
二、緩刑期間民事案件怎麼處理?
1、緩刑期間民事案件的處理方式包括協商、向法院起訴等。
緩刑人員在考驗期有民事案件的,不影響緩刑的執行,並沒有違反緩刑考察期的相關規定。因為我國法律規定是,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只有在緩刑考驗期限內又犯新罪的,才應當撤銷緩刑。一般的民事糾紛不會影響緩刑的。
2、緩刑它實際上並不是一種刑罰種類。它適用的對象是被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及拘役的被告人。
對於上述被告人如果同時滿足犯罪情節輕微、有悔罪表現、沒有在犯罪的危險、宣告緩刑對所居住社區沒有重大不良影響這四個條件是可以宣告緩刑的。宣告緩刑時通常都會明確緩刑考驗期。緩刑考驗期實際上它只是個法律規定的期間,是不可變的法定期間。
三、緩刑與死緩的區別有哪些?
緩刑與死緩的區別包括適用前提不同、執法方法不同、考驗期限不同、法律後果不同等。
1、適用前提不同
緩刑的適用以犯罪分子被判處拘役、3年以下有期徒刑為前提;死緩的適用,以犯罪分子被判處死刑的條件。
2、執法方法不同
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不予關押,而是由公安機關考察,所在單位或基層組織予以配合;而宣告死刑的罪犯必須予以關押,並實行勞動改造。
3、考驗期限不同
緩刑的考驗期必須依所判刑種和刑期而確定。所判刑種和刑期的差別決定了其具有不同的法定考驗期;死刑緩期執行法定期限為2年。
4、法律後果不同
緩刑的法律後果,依犯罪分子在考驗期內是否發生法定情形而分別為:原判的刑罰不再執行,或者撤銷緩刑,把前罪與後罪所判處的刑罰按照數罪併罰的原則處理,或收監執行原判刑罰;死刑緩期執行的後果為:在緩刑期限屆滿時,根據犯罪人的表現,或予以減刑,或執行死刑,在緩刑執行期間也可因犯罪人違反法定條件而執行死刑。
只有是滿足了特定的條件之後,才可以被執行緩刑,具體是否滿足了相應的條件,需要法院依法審查後確定。當然即使滿足了相應的條件,也有不被判處緩刑的可能。若是對具體該怎麼辦理緩刑手續存在其他相關疑問的,可通過點擊下方“立即諮詢”按鈕,我們會匹配專業律師為您解答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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