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滿十八週歲負刑事責任麼
一、未滿十八週歲負刑事責任麼
不滿18週歲犯罪承擔刑事責任的情形需要根據具體情況進行分別處理:
1、已滿十六週歲的,為完全負刑事責任年齡。只要犯罪,就需要承擔刑事責任。
2、已滿十四周歲未滿十六週歲的,為相對負刑事責任年齡。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者死亡、強姦、搶劫、販賣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如果已滿十四周歲未滿十六週歲的未成年人所犯的罪不屬於這八種類型的,不予追究刑事責任。
3、未滿十四周歲的,不予刑事處罰的,責令他的家長或者監護人加以管教,必要的時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養。另外,已滿14週歲不滿18週歲的人犯罪,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4、已滿十二週歲不滿十四周歲的人,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情節惡劣,經最高人民檢察院核准追訴的,應當負刑事責任。
二、緩刑還用坐牢嗎?
緩刑作為一種刑罰,只是不在監獄內服刑,在社會上服刑而已,也就是不用坐牢,但在緩刑考驗期內,被宣告緩刑者應當遵守規定,服從監督,定期向考察機關彙報自己的活動情況,離開所居住的市縣或者遷居,應當報請考察機關批准。考驗期滿,未違反規定的,原判刑罰就不再執行。但是,這並不意味着一旦適用緩刑就再也不用坐牢。緩刑是一種附條件不執行的刑罰制度,若是在考驗期限內,違反法律法規或者國務院公安部門有關緩刑的監督管理規定或者禁止令,情節嚴重的,或者犯新罪、發現判決前的漏罪的,則撤銷緩刑,予以收監執行原判刑罰。
我國刑法裏還有一條特殊規定:犯罪的時候不滿18週歲的人,不適用死刑。這也是法律對未成年人的一種特殊保護。法律對未成年人犯罪作出專門規定,依法不予刑罰處罰或者從輕、減輕刑罰處罰,體現的是國家對未成年人的特殊保護和關愛,也是跟國際刑事司法接軌的一種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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