量刑和緩刑的區別有哪些
量刑就是要限制人身自由的刑罰,是要在監獄或看守所服刑的刑罰。緩刑是不限制人身自由的刑罰,是在社區服刑的刑罰。判處有期徒刑和有期徒刑緩刑執行區別很大。如果在在這期間沒有犯罪或者被發現新罪,緩刑考驗期滿,原判的刑罰就不再執行,並公開予以宣告。如果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在緩刑考驗期限內犯新罪或者發現判決宣告以前還有其他罪沒有判決的,應當撤銷緩刑,對新犯的罪或者新發現的罪作出判決,把前罪和後罪所判處的刑罰,依照刑法第六十九條的規定,決定執行的刑罰。
實刑一般來説就是需要實際在監獄裏面服刑,比如被判處有期徒刑3年就需要被羈押3年;而緩刑就是實刑的緩期執行,比如説被判處有期徒刑3年緩刑3年,即被告人在判決生效後不需要在監獄裏服刑,有3年的緩刑期,如果在緩刑期間內未嚴重上述規定,就不在執行3年的有期徒刑了。
根據《刑法》規定:對於被判處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根據犯罪分子的犯罪情節和悔罪表現,適用緩刑確實不致再危害社會的,可以宣告緩刑。
緩刑和死緩的區別:
1適用前提不同。緩刑的適用以犯罪分子被判處拘役、3年以下有期徒刑為前提;死緩的適用,以犯罪分子被判處死刑為條件。
2、執法方法不同。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不予關押,而是由公安機關考察,所在單位或基層組織予以配合;而宣告死緩的罪犯必須予以關押,並實行勞動改造。
3、考驗期限不同。緩刑的考驗期必須依所判刑種和刑期而確定。所判刑種和刑期的差別決定了其具有不同的法定考驗期;死刑緩期執行法定期限為2年。
4、法律後果不同。緩刑的法律後果,依犯罪分子在考驗期內是否發生法定情形而分別為:原判的刑罰不再執行,或者撤銷緩刑,把前罪與後罪所判處的刑罰按照數罪併罰的原則處理,或收監執行原判刑罰。
對緩刑判處的人員需要符合不會對社會造成傷害的、判處三年以下的有期徒刑的犯罪人員,經過人民法院的判決後生效。生效後,緩刑犯罪人員需要不定期向司法部門説明自身的行動軌跡和思想活動,不違反我國的法律規定進行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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