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購也能被判刑,!你還敢隨意代購嗎
近些年隨着代購行業的發展,我們經常能夠通過各種互聯網平台獲悉各種代購獲刑案,代購到底屬於什麼行為?什麼樣的代購才會獲刑?法律對於我們日常中的代購行為有限制嗎?今天我們就通過一個案例大概瞭解代購的法律風險。
案情簡介
2009年張女士因病離開航空公司,於2009年在x寶網上開了一個化粧品店鋪,並自2010年5月起與在韓國工作的男友合作,通過在韓國購買化粧品然後以“客帶貨”的方式從無申報通道將化粧品攜帶入境,以網店為中介獲取差價牟取暴利。2012年8月,法院一審對張女士案件進行了審判,最後以走私普通貨物罪判處張女士有期徒刑11年,張女士不服,遂進行上訴,二審法院對該起案件重新進行了審判,對於涉案金額重新進行了質證,最後判處張女士有期徒刑2年3個月。
法律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法》第八十二條規定“違反本法及有關法律、行政法規,逃避海關監管,偷逃應納税款、逃避國家有關進出境的禁止性或者限制性管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是走私行為:
(一)運輸、攜帶、郵寄國家禁止或者限制進出境貨物、物品或者依法應當繳納税款的貨物、物品進出境的;
(二)未經海關許可並且未繳納應納税款、交驗有關許可證件,擅自將保税貨物、特定減免税貨物以及其他海關監管貨物、物品、進境的境外運輸工具,在境內銷售的;
(三)有逃避海關監管,構成走私的其他行為的。
有前款所列行為之一,尚不構成犯罪的,由海關沒收走私貨物、物品及違法所得,可以並處罰款;專門或者多次用於掩護走私的貨物、物品,專門或者多次用於走私的運輸工具,予以沒收,藏匿走私貨物、物品的特製設備,責令拆毀或者沒收。
有第一款所列行為之一,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律師解析
本案中張女士未經海關許可並且未補繳應繳税額,擅自將特定減税、免税進口的貨物、物品,在境內銷售牟利的即為走私普通貨物罪,一般來説只有當走私金額達到5萬元以上才會入刑,或者一年內曾因走私被給予二次行政處罰後又走私的,其行為才會被認定為走私罪,張女士在案件審查過程中被認定為偷逃税款為9萬元,超出了5萬的範疇,案件量刑是以按照累計走私貨物、物品的偷逃應繳税額進行處罰,包括之前未被處理的走私行為,張女士單次數額雖然沒有超過3萬,但是數次累計已然超過了9萬,所以才會獲刑。
這個案件中張女士走私的為化粧品,是國家允許進出口物品,張女士代購是為了偷逃關税而進口,實際上屬於海關領域的逃税罪;除此之外還有一種走私是針對國家禁止進出口的物品,比如走私武器、彈藥、假幣、淫穢物品等。
律師有話説
有時為了追求更好的產品質量或者更為低廉的產品價格,很多人都會選擇出國購物,有時出於人情的考慮或者出於牟利的目的就會進行代購,然而代購是有風險的,稍有不慎就會涉嫌走私罪或非法經營罪等,但是代購不等於違法,只有沒有按照法定程序進行申報和繳税並達到法定數額,才會獲罪,所以想要的代購的話,一定要及時查詢瞭解相關法律規定,避免觸犯法律,得不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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