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察院通知做筆錄認罪意味着什麼?
去檢察院做筆錄,是檢察機關對筆錄存在疑問要求公安重查一次。證人就去檢察院再做一次筆錄就好了。對嫌疑人來説,是對刑事偵查的程序。如果是真的犯罪了,還是建議早點認罪,或許可以從輕處罰。
訊問筆錄是公安機關偵查人員、預審人員在偵查活動中,為了證實犯罪、查明犯罪事實,對犯罪嫌疑人進行訊問時如實記載訊問情況的文字記錄。
訊問筆錄是一種具有法律效力的文書,對於獲取證據、全面分析研究案情、定罪量刑、總結辦案經驗、檢查辦案質量等都具有重要作用。
訊問犯罪嫌疑人是偵查階段重要的環節。
1、詢問筆錄,這是針對證人或被害人的;訊問筆錄,這是針對犯罪嫌疑人的。
2、關鍵是身份是什麼。如果是犯罪嫌疑人,檢察機關第一次對訊問時,就必須向出示立案決定書,傳喚通知書,還要告知犯罪嫌疑人的權利義務告知書。訊問人員,還要出示他們的工作證。
如果是證人,檢察機關對詢問時,也要出示工作證,告知證人的權利義務告知書,還有詢問通知書。
如果是犯罪嫌疑人,有可能對採取刑事拘留的強制措施,如果是證人那就不存在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七條第二款規定:傳喚、拘傳持續的時間不得超過十二小時;案情特別重大、複雜,需要採取拘留、逮捕措施的,傳喚、拘傳持續的時間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
《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八十三條第一款規定:對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公安機關傳喚後應當及時詢問查證,詢問查證的時間不得超過八小時;情況複雜,依照本法規定可能適用行政拘留處罰的,詢問查證的時間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
一般來説,筆錄都是由公安機關來進行承擔的,但是檢察院也會對公安機關的筆錄進行調查,如果認為公安機關的筆錄有做不全,或者是有存衣的地方,也會要求證人和犯罪嫌疑人再次進行審查並且會進行記錄在案,且可以進行查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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