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外執行和緩刑的區別是什麼
對於那些被判刑的犯罪分子而言,其要是符合緩刑條件的話,則可以同時宣告緩刑,而要是滿足了監外執行條件的話,那麼後面還能申請監外執行。於是有人就問了,監外執行和緩刑不是一樣的嗎?他們之間有什麼區別呢?本站小編為您詳細解答。
一、監外執行和緩刑的區別是什麼
被判處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由於患有嚴重疾病需要保外就醫,或者婦女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的嬰兒,不適宜在監獄或其他勞動改造場所執行刑罰,可暫由罪犯原居住地的公安派出所執行,並由罪犯原屬的基層組織或者所在單位協助監督的一種特殊刑罰執行方法。緩刑稱暫緩量刑,也稱為緩量刑,是指對觸犯刑律,經法定程序確認已構成犯罪、應受刑罰處罰的行為人,先行宣告定罪,暫不執行所判處的刑罰。
緩刑與監外執行有四點不同:
1、監外執行適用於被判處有期徒刑和拘役的罪犯,緩刑適用的範圍則小於監外執行。
2、監外執行以有礙關押執行的法定情況,也就是有嚴重疾病需要保外就醫的,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等為條件。而緩刑則是以不致再危害社會為條件。
3、監外執行是在判決確定以後才適用的變通執行方法,在判決宣告和刑罰執行期間均可適用,並不具有考驗期。而緩刑則是附條件的不執行原判決刑罰的制度,在判決刑罰的同時即可宣告。
4、適用監外執行的條件一經消失,即應收監外執行,差別只是執行的場所不同。而緩刑只有在考驗期限內再犯新罪或者被發現漏罪,或者違反法律、法規或者有關規定的,才能撤銷緩刑,收監執行刑罰,除此這外不再執行原判刑罰。
二、監外執行的刑期是多長時間?
罪犯在監外執行期間,應當計算在刑期以內。當監外執行的原因消失(如病癒、哺乳期滿)後,如果刑期未滿,仍應收監執行;如刑期屆滿,則應及時釋放。
本站小編整理了相關內容,在上文中已經詳細闡述了監外執行和緩刑之間的區別了。通常情況下,緩刑是在判刑的當時進行宣判的,而監外執行一般是在罪犯執行過程中申請的。如果你對監外執行還有更多的問題,保險起見還是諮詢本站的專業律師,有律師幫助你分析案情、提出建議,相信問題一定會得到很好的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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