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責任法定不可約定免除的情形是什麼?
涉及人身傷害的免責約定是無效合同內容,該約定不能作為免除侵權責任的抗辨理由。免責事由也稱免責條件,是指當事人對其違約行為免於承擔違約責任的事由。
法律規定中的免責事由可分為兩大類,即法定免責事由和約定免責事由。法定免責事由是指由法律直接規定、不需要當事人約定即可援用的免責事由,主要指不可抗力;約定免責事由是指當事人約定的免責條款。有人認為,抗辯權也可成為免責事由。其實,行使抗辯權並不構成違約,因而無責可免。
合同責任的免責事由既包括法定的責任事由,如不可抗力,也包括約定的責任事由,如免責條款。
(一)不可抗力
1、所謂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預見、不能避免並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
不可抗力主要包括以下幾種情形:
(1)自然災害、如颱風、洪水、冰雹;
(2)政府行為,如徵收、徵用;
(3)社會異常事件,如罷工。
2、在不可抗力的適用上,有以下問題值得注意:
(1)合同中是否約定不可抗力條款,不影響直接援用法律規定;
(2)不可抗力條款是法定免責條款,約定不可抗力條款如小於法定範圍,當事人仍可援用法律規定主張免責;如大於法定範圍,超出部分應視為另外成立了免責條款;
(3)不可抗力作為免責條款具有強制性,當事人不得約定將不可抗力排除在免責事由之外。
3、不可抗力的免責效力。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據不可抗力的影響,部分或全部免除責任。但有以下列外:
(1)金錢債務的遲延責任不得因不可抗力而免除。
(2)遲延履行期間發生的不可抗力不具有免責效力。
4、不可抗力與意外事件。
(二)免責條款
免責條款是指當事人在合同中約定免除將來可能發生的違約責任的條款,其所規定的免責事由即約定免責事由。免責條款不能排除當事人的基本義務,也不能排除故意或重大過失的責任。
一定的抗辯事由總是以一定的歸責原則和責任構成要件為前提的。抗辯事由是由歸責原則和責任構成要件所派生出來的。
相關法律依據:
根據《民法典》第五百零六條 【免責條款效力】合同中的下列免責條款無效:
(一)造成對方人身損害的;
(二)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對方財產損失的。
綜上所述,根據國家相關法律規定和要求,如果是符合法定條件要求的前提下,當事人可以通過合同形式約定侵權責任免除事由,但是對於侵權責任約定免除責任必須是符合法定條件範圍並且結合實際情況做出判斷,對於造成人身傷害、故意或者重大過失行為造成對方財產損失的情形不得免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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