執行裁定失職罪既遂判刑標準細分是怎麼樣的?
一、執行裁定失職罪既遂判刑標準細分是怎麼樣的?
執行裁定失職罪既遂的量刑被具體細分後的標準是:一般會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當事人或者其他人的利益遭受特別重大損失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執行裁定失職罪是指在執行裁定活動中,嚴重不負責任,不依法採取訴訟保全措施、不履行法定執行職責,致使當事人或者其他人的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行為。
二、執行裁定失職罪的構成要件有哪些?
執行裁定失職罪的犯罪構成要件具體如下:
(一)、客體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司法活動的公正性和司法機關的威.信。
(二)、客觀方面
客觀方面表現在執行判決、裁定活動中,嚴重不負責任,不依法採取訴訟保全措施,不履行法定執行職責,致使當事人或者其他人的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行為。
(三)、主體要件
本罪的主體為特殊主體,即僅限於司法工作人員。
(四)、主觀方面
主觀方面是過失,故意不構成本罪。
三、執行裁定失職罪立案標準是怎麼樣的?
根據《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瀆職侵權犯罪案件立案標準的規定》,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
(1)、致使當事人或者其近親屬自殺、自殘造成重傷、死亡,或者精神失常的;
(2)、造成個人財產直接經濟損失15萬元以上,或者直接經濟損失不滿15萬元,但間接經濟損失75萬元以上的;
(3)、造成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財產直接經濟損失30萬元以上,或者直接經濟損失不滿30萬元,但間接經濟損失150萬元以上的;
(4)、造成公司、企業等單位停業、停產1年以上,或者破產的;
(5)、其他致使當事人或者其他人的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情形。
綜合上面所説的,執行裁定失職是屬於嚴重對自己的職責不負責任,這種行為是會讓他人的利益和權益受到重大損失,只要造成嚴重的後果就會追究當事人的刑事責任,一般在處罰時就會按犯罪的情形大小來進行判定,其目的性就是為了讓違法者付出該有的代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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