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情況下暫予監外執行
一、哪些情況下暫予監外執行
1.患有屬於《暫予監外執行規定》所附《保外就醫嚴重疾病範圍》的嚴重疾病,需要保外就醫的;
2.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
3.生活不能自理的,適用暫予監外執行不致危害社會的。
對被判處的罪犯,有前款第二項規定情形的,可以暫予監外執行。對適用保外就醫可能有社會危險性的罪犯,或者自傷自殘的罪犯,不得保外就醫。對罪犯確有嚴重疾病,必須保外就醫的,由省級人民政府指定的醫院診斷並開具證明文件。
【法律依據】
根據《暫予監外執行規定》第三條,對暫予監外執行的罪犯,依法實行社區矯正,由其居住地的社區矯正機構負責執行。
二、哪些情況下對需要收監執行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四百三十三條 暫予監外執行的罪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原作出暫予監外執行決定的人民法院,應當在收到執行機關的收監執行建議書後十五日內,作出收監執行的決定:
(一)不符合暫予監外執行條件的;
(二)未經批准離開所居住的市、縣,經警告拒不改正,或者拒不報告行蹤,脱離監管的;
(三)因違反監督管理規定受到治安管理處罰,仍不改正的;
(四)受到執行機關兩次警告,仍不改正的;
(五)保外就醫期間不按規定提交病情複查情況,經警告拒不改正的;
(六)暫予監外執行的情形消失後,刑期未滿的;
(七)保證人喪失保證條件或者因不履行義務被取消保證人資格,不能在規定期限內提出新的保證人的;
(八)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和監督管理規定,情節嚴重的其他情形。
人民法院收監執行決定書,一經作出,立即生效。
暫予監外執行適用於主刑被依法判拘役、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的罪犯,當然適用暫予監外執行必須要符合法定的情形。由此可見,並非所有罪犯都可以被暫予監外執行。而罪犯在暫予監外執行期間,同樣也是會計入服刑期。若是罪犯本身不符合暫予監外執行條件,但卻通過賄賂等非法手段被暫予監外執行的,那麼在監外執行的期間不計入執行刑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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