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罰金是退贓的幾倍?
一、法院罰金是退贓的幾倍
視情況而定。人民法院應當根據犯罪情節,如違法所得數額、造成損失的大小等,並結合考慮犯罪分子繳納罰金的能力,依法判處罰金。
根據《刑法》第53條的規定,罰金的繳納分為五種情況:
1、限期一次繳納,主要適用於罰金數額不多或者數額雖然較多,但繳納並不困難的情況。在這種情況下,罪犯在指定的期限內將罰金一次繳納完畢。
2、限期分期繳納,主要適用於罰金數額較多,罪犯無力一次繳納的情況。強制繳納。判決繳納罰金,指定的期限屆滿,罪犯有繳納能力而拒不繳納,人民法院強制期繳納,強制措施包括查封、扣押、凍結等。
4、隨時追繳。對於不能全部繳納罰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時候,發現被執行人有可以執行的財產,應當隨時追繳。
5、減少或者免除繳納。由於遭遇不能抗拒的災禍繳納確實有困難的,可以酌情減少罰金數額或者免除罰金。
二、如何解決罰金執行難問題
應採取下列幾點建議:
第一,在偵查階段,建議公安機關依法保全犯罪嫌疑人的財產,或者提高保證金繳納的數額,整理歸檔最終移送法院,避免罪犯私自轉移財產,類似於將執行措施程序前置。
第二,在罪犯服刑期間,罰金案件進入執行程序後,執行人員走訪監獄,與其進行執行談話,讓其申報財產情況,建議法院與監獄管理部門溝通,倘若罪犯能夠積極主動交代財產情況或者主動讓家屬履行,監獄將此行為作為減刑考察項目之一,根據具體案件情況適當提高減刑幅度。
第三,執行人員走訪被執行人住所地、家屬居住地的村(居)、鄉鎮鎮府、公安派出所等基層組織請求他們協助執行,讓他們共同參與追繳罰金執行案件中來;另外,基層組織對於家境本身就困難的罪犯,在他們出獄之後,結合社區矯正工作,在就業方面給予照顧,增加他們出獄後的經濟收入,這樣繼續追繳他們的罰金才能更客觀,這也符合當前的“善意執行”理念。
罰金的數額,刑法分則有的犯罪未作具體規定,有的犯罪規定了一定幅度,無論是刑法分則明確規定了罰金刑幅度的,還是沒有明確規定罰金刑幅度的,判處罰金刑時都應當根據犯罪情節決定罰金數額。一般説來,情節嚴重的,罰金數額應當多些,情節較輕的,罰金數額應當少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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