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刑後罰金可以不交嗎
一、判刑後罰金可以不交嗎
判刑後的罰金不交不行,罰金是具有強制性的,一般情況下必須要交。根據刑法第五十三條的規定,罰金在判決規定的期限內一次或者分期繳納。期滿無故不繳納的,人民法院應當強制繳納。經強制繳納仍不能全部繳納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時候,包括在判處的主刑執行完畢後,發現被執行人有可以執行的財產的,應當追繳。如果有遭遇不能抗拒的災禍繳納罰金確實有困難的,犯罪分子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減少或者免除。人民法院查證屬實後,可以裁定對原判決確定的罰金數額予以減少或者免除。行政機關對被告人就同一事實已經處以罰款的,人民法院判處罰金時應當予以折抵。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五十三條罰金在判決指定的期限內一次或者分期繳納。期滿不繳納的,強制繳納。對於不能全部繳納罰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時候發現被執行人有可以執行的財產,應當隨時追繳。由於遭遇不能抗拒的災禍等原因繳納確實有困難的,經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繳納、酌情減少或者免除。
二、判刑罰金不交後果是什麼
不交罰金,會直接影響法院的判決:
在司法實踐中,法院判處的罰金,一般是在判決沒有正式宣判前就要求繳納的。
如果不交,本來可以判處緩刑的,一般就判處實刑了,比如判處有期徒刑3年緩刑5年執行的,直接就判處3年有期徒刑,人就送到監獄去了;如果本來就是實刑,不交罰金的,可能直接在刑期上,上浮10%至20%。比如原來判處5年的,現在就判6年了。
不交罰金的,在判決執行過程中,對減刑、假釋等也是有限制的。
總之,對於罰金刑,幾年前,最高人民法院就有個通知,其精神是:對於拒絕繳納罰金的,必須在刑期以及執行方式上有所體現,必須在以後的實際執行中有所體現,即在假釋、減刑必須有所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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