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外執行需滿足什麼條件
一、監外執行需滿足什麼條件
1、《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214條規定,對被判處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暫予監外執行:
(1)有嚴重疾病需要保外就醫的;
(2)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
(3)生活不能自理,適用暫予監外執行不致危害社會的。對被判處無期徒刑的罪犯,有前款第二項規定情形的,可以暫予監外執行。
2、對適用保外就醫可能有社會危險性的罪犯,或者自傷自殘的罪犯,不得保外就醫。
3、對罪犯確有嚴重疾病,必須保外就醫的,由省級人民政府指定的醫院診斷並開具證明文件。
監外執行是在監獄服刑階段適用的,而在公安、檢察院、法院階段是不適用的,況且,監外執行不是所有人都適用,而是有一定條件限制的。
二、監外執行和緩刑的區別是什麼?
1、監外執行適用於被判處有期徒刑和拘役的罪犯,緩刑適用的範圍則小於監外執行。
2、監外執行以有礙關押執行的法定情況,也就是有嚴重疾病需要保外就醫的,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等為條件。而緩刑則是以不致再危害社會為條件。
3、監外執行是在判決確定以後才適用的變通執行方法,在判決宣告和刑罰執行期間均可適用,並不具有考驗期。而緩刑則是附條件的不執行原判決刑罰的制度,在判決刑罰的同時即可宣告。
4、適用監外執行的條件一經消失,即應收監外執行,差別只是執行的場所不同。而緩刑只有在考驗期限內再犯新罪或者被發現漏罪,或者違反法律、法規或者有關規定的,才能撤銷緩刑,收監執行刑罰,除此這外不再執行原判刑罰。
當監外執行的原因消失後,如果罪犯刑期未滿的,仍須收監執行;如果刑期已滿的,則需要及時釋放。如果在監外執行期間發現罪犯實際不屬於監外執行條件的,或者嚴重違反監外執行監督管理條例的,也應當及時收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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