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刑的適用條件有哪些?
一、死刑的適用條件有哪些?
《刑法》第四十八條第一款規定:“死刑只適用於罪行極其嚴重的犯罪分子。”根據這一規定,死刑適用於罪行極其嚴重的罪犯。這裏的犯罪極其嚴重,是指犯罪的客觀危害性極其嚴重,犯罪的主觀惡性極其嚴重,即所謂十惡不赦的犯罪。需要指出的是,極其嚴重的犯罪是刑法總則的一般規定。在刑法中,往往對適用死刑的條件作了詳細規定,如情節特別嚴重、情節特別惡劣、後果特別嚴重、危害特別嚴重等。在適用死刑時,還應當遵守上述刑法總則和分則中適用死刑的條件。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四十八條
死刑只適用於罪行極其嚴重的犯罪分子。對於應當判處死刑的犯罪分子,如果不是必須立即執行的,可以判處死刑同時宣告緩期二年執行。死刑除依法由最高人民法院判決的以外,都應當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死刑緩期執行的,可以由高級人民法院判決或者核准。
二、死刑的證據標準是什麼?
根據《關於辦理死刑案件審查判斷證據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五條規定:辦理死刑案件,必須以證據確實、充分,證實被告人的犯罪事實。真實充分的證據是指:
(一)有證據證明定罪量刑的事實;
(二)每個終審案件的證據都經過法定程序查證屬實;
(三)證據與證據之間、證據與案件事實之間不存在矛盾,或者矛盾可以合理消除;
(四)在共同犯罪案件中,被告人的地位和作用已經確定;
(5)根據證據認定案件事實的過程符合邏輯和經驗規律,從證據中得出的結論是唯一的結論。
總之,在綜合考察犯罪行為的客觀危害性和犯罪人的主觀惡性的基礎上,認為“罪行極其嚴重”。從“情節特別嚴重”的角度出發,比較不同地區、不同時期、不同性質、同一性質不同案件、共同犯罪中不同被告人的犯罪行為,應當認為社會危害性最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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