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省量刑指導意見的規定有哪些
一)量刑的指導原則
1、量刑應當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根據犯罪的事實、性質、情節和對於社會的危害程度,決定判處的刑罰。
2、量刑既要考慮被告人所犯罪行的輕重,又要考慮被告人應負刑事責任的大小,做到罪責刑相適應,實現懲罰和預防犯罪的目的。
3、量刑應當貫徹寬嚴相濟的刑事政策,做到該寬則寬,當嚴則嚴,寬嚴相濟,罰當其罪,確保裁判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的統一。
4、量刑要客觀、全面把握不同時期不同地區的經濟社會發展和治安形勢變化,確保刑法任務的實現;對於同一地區同一時期、案情相近或相似的案件,所判處的刑罰應當基本均衡。
二)量刑的基本方法
量刑時,應以定性分析為主,定量分析為輔,依次確定量刑起點、基準刑和宣告刑。
1、量刑步驟
(1)根據基本犯罪構成事實在相應的法定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2)根據其他影響犯罪構成的犯罪數額、犯罪次數、犯罪後果等犯罪事實,在量刑起點的基礎上增加刑罰量確定基準刑;
(3)根據量刑情節調節基準刑,確定擬宣告刑;
(4)綜合考慮全案情況,根據擬宣告刑依法確定宣告刑。
2、調節基準刑的方法
(1)具有單個量刑情節的,根據量刑情節的調節比例直接調節基準刑,得到擬宣告刑。
(2)具有多個量刑情節的,先適用未成年人犯罪、老年人犯罪、限制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又聾又啞的人或者盲人犯罪、防衞過當、避險過當、犯罪預備、犯罪未遂、犯罪中止、從犯、脅從犯、教唆犯等罪中量刑情節,採用連乘方法依次調節基準刑;在此基礎上,再適用自首、立功、累犯等罪前、罪後量刑情節,採用同向相加、逆向相減方法進行調節。
(3)被告人犯數罪,同時具有適用於各個罪的立功、累犯等量刑情節的,先適用該量刑情節調節個罪的基準刑,確定個罪所應判處的刑罰,再依法實行數罪併罰,決定執行的刑罰。
3、確定宣告刑的方法
(1)擬宣告刑在法定刑幅度內,且罪責刑相適應的,可以直接確定為宣告刑;如果具有應當減輕處罰情節的,應依法在法定最低刑以下確定宣告刑。
(2)擬宣告刑在法定最低刑以下,具有法定減輕處罰情節,且罪責刑相適應的,可以直接確定為宣告刑;只有從輕處罰情節的,可以依法確定法定最低刑為宣告刑;但是根據案件的特殊情況,經最高人民法院核准的,也可以在法定刑以下判處刑罰。
(3)擬宣告刑在法定最高刑以上的,可以依法確定法定最高刑為宣告刑。
(4)綜合考慮全案情況,擬宣告刑與罪責刑不相適應的,獨任審判員或合議庭可以在20%的幅度內對擬宣告刑進行調整,確定宣告刑。當調整後的擬宣告刑仍然與罪責刑不相適應的,應當提交審判委員會討論,依法確定宣告刑。
(5)綜合全案犯罪事實和量刑情節,依法應當判處無期徒刑以上刑罰、管制或者單處附加刑的,應當依法判處;犯罪情節輕微,不需要判處刑罰的,可依法免除處罰。
(6)擬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並符合判處緩刑適用條件的,可以依法宣告緩刑;對其中不滿十八週歲的人、懷孕的婦女和已滿七十五週歲的人,應當宣告緩刑。
(7)確定的宣告刑一般以月為單位。
量刑指導意見也是為了約束法官的自由裁量權,量刑的核心原則之一就是罪責刑相適應,犯罪情節跟法官的量刑輕重是有直接關係的,犯罪情節輕微的,法院的量刑就不宜過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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