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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東債務劃分協議法院怎麼判?

一、股東債務劃分協議法院怎麼判?

股東債務劃分協議法院怎麼判?

股東債務劃分協議法院會根據雙方是什麼所提交的證據材料,然後要做出合理的認定和判決。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或當事人約定採用書面形式的,應當採用書面形式。

補充性規定,制定了一個補救措施:當事人應當採用書面形式訂立合同而未採用,但一方已經履行了合同的主要義務,並且對方接受的,該合同成立。這裏主要針對已履行的合同而言。

排除了應當採用書面形式而未採用,當事人事後可以再用證據證明曾經達成協議而認定合同成立的這種情況。口頭合同只要事後能用證據證明曾經達成協議,合同就成立。應當採用書面形式而未採用,除非合同已經履行,對方接受,合同才成立。如果沒有履行,或履行主要義務對方不接受,這時只能認定合同未成立,即使有證據證明雙方當事人曾達成口頭協議也不能認定合同成立。對於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和當事人約定應當採用書面形式訂立合同而未採用,只要一方已經履行了合同中的主要義務,對方已接受的,合同就成立。當事人不得以合同形式欠缺認定合同不成立。因為任何合同形式都無法與實際履行相比,既然已經接受履行就説明合同形式已不再重要了。

二、股東合作協議責任書糾紛的起訴流程是什麼?

1、起訴,即向有管轄權的法院立案庭遞交訴狀。

2、立案審查,符合立案條件,通知當事人7日內交訴訟費,交費後予以立案;不符合立案條件,裁定不予受理。

如果對裁定駁回起訴不服,10日內向上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

受理後,法院5日內將起訴狀副本送達對方當事人,對方當事人15日內進行答辯,通知當事人進行證據交換,可根據當事人申請,做出財產保全裁定,並立即開始執行

3、排期開庭,提前3日通知當事人開庭時間、地點、承辦人;公開審理的案件提前3日進行公告。

4、開庭審理,宣佈開庭,核對當事人身份,宣佈合議庭成員,告知當事人權利義務,詢問是否申請回避。

法庭調查:當事人陳述案件事實。

舉證質證:告知證人的權利義務,證人作證,宣讀未到庭的證人證言,出示書證、物證和視聽資料;雙方當事人就證據材料發表意見。

法庭辯論:各方當事人就有爭議的事實和法律問題,進行辯駁和論證。

法庭調解:在法庭主持下,雙方當事人協議解決糾紛。

如果達成調解協議,製作調解書,雙方當事人簽收後生效,當事人履行調解書內容或申請執行;未達成調解協議,合議庭合議作出裁決(宣判)。

5、宣判,同意判決,當事人自動履行裁判文書確定的義務或向我院告訴庭提出執行申請;不同意裁判,需要分情形區分對待:

裁定: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上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

判決:送達之日起15日內向上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

在現實生活當中關於股權轉讓方面發生的糾紛,實際上還是比較多的,這到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人民法院解決事件,應當根據雙方當事人所提交的證據材料,然後來作出審查,並且最終完成處理。而根據《民事訴訟法》當中的規定是需要經過提起訴訟驗審查,開庭排期以及開庭審理等多個階段,才能最終完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