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7天刑事拘留還沒放人怎麼辦?
一、37天刑事拘留還沒放人怎麼辦?
1、37天刑事拘留還沒放人可以先了解被拘留者是否被逮捕了,因為法的的刑拘的最長期限是三十七天,如果執行機關超過三十七天不放人、也沒有實施逮捕行為,那麼就屬於違法,此時可以依法檢舉。
2、公安機關對於現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
(1)正在預備犯罪、實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後即時被發覺的;
(2)被害人或者在場親眼看見的人指認他犯罪的;
(3)在身邊或者住處發現有犯罪證據的;
(4)犯罪後企圖自殺、逃跑或者在逃的;
(5)有毀滅、偽造證據或者串供可能的;
(6)不講真實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7)有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夥作案重大嫌疑的。
二、異地執行刑事拘留如何計算期限?
1、異地執行刑事拘留從抓獲地宣佈刑事拘留時開始計算。
刑事拘留期限,自宣佈刑事拘留時開始。異地執行刑事拘留,意味着,在抓獲地宣佈,即刑事拘留期限已經開始起算,臨時寄押時間以及押解在途時間,都應當計算在刑事拘留期限之內。
2、異地執行拘留,無法及時將犯罪嫌疑人押解回管轄地的,應當在宣佈拘留後立即將其送抓獲地看守所羈押,至遲不得超過24小時。到達管轄地後,應當立即將犯罪嫌疑人送看守所羈押。
“無法及時將犯罪嫌疑人押解回管轄地”,既包括24小時內無法趕到抓獲地的情形,也包括雖然能在24小時內趕到抓獲地,但無法在此時限內辦理完交接手續、啟程回到管轄地的情況。
管轄地公安機關接到犯罪嫌疑人被抓獲的信息後,應當及時進行預判斷。對於存在路途遙遠、交通不便、天氣惡劣等情況,明顯難以在24小時內抵達抓獲地,或者雖然能抵達但無法在24小時的時限內啟程將犯罪嫌疑人帶回管轄地的,應當商請抓獲地公安機關在宣佈拘留後24小時內將犯罪嫌疑人送抓獲地看守所寄押。
同時,管轄地公安機關應當及時派員赴抓獲地辦理手續,將犯罪嫌疑人押解回管轄地,並在到達管轄地後立即將其送看守所羈押。
如果管轄地公安機關能夠及時到達抓獲地並在宣佈拘留後24小時內啟程將犯罪嫌疑人押解回管轄地的,則不用將犯罪嫌疑人送抓獲地看守所寄押。
3、異地執行拘留,需要臨時寄押的,應當持拘留證等有關法律文書並經寄押地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准,送看守所寄押。
臨時寄押的犯罪嫌疑人出所時,看守所應當出具羈押該犯罪嫌疑人的證明,載明該犯罪嫌疑人基本情況、羈押原因、入所和出所時間。
刑事拘留的最長期限就是37天,有些被拘留者在沒有滿37天的情形下就被釋放了,也有些在拘留期限屆滿之後依舊沒有被釋放。需要明確的是,被拘留者並不是一定就會被釋放,諸如在拘留期間檢察院已經同意了公安機關提出的逮捕請求,那麼通常是不會將其釋放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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