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子倆故意傷害造成他人重傷,易德祥律師辯護後均判處緩刑
案情簡介
陸某及妻子因為包工頭吳某某幹活,吳某某拖欠陸某及妻子工資1040元,經陸某及妻子多次討要未果, 2013年2月6日中午,吳某某打電話給陸某,要求當天晚上到吳某某居住的地方,由吳某某支付工資給陸某及妻子。晚間時候,陸某及妻子來到吳某某住處,再次要求吳某某支付工資,吳某某非但不給,反而準備開車離開。陸某見狀着急了,上車將吳某某的車鑰匙拿着,不讓吳某某離開,吳某某便打電話邀約他人了幫忙,準備毆打陸某,陸某便打電話給其子陸某某,要求過來看看。陸某某便叫了了三個朋友,從網吧一起來到現場。到了現場,陸某某及另外兩名朋友看見吳某某叫來的侄子莊某及其他三個人用木棒朝陸某後背打來,便衝上前去,將莊某打倒在地,陸某某的一個朋友便用刀捅了莊某某,後陸某及妻子、陸某某一起離開了現場。莊某被送至醫院治療,吳某便向公安機關報案。後莊某經司法鑑定構成重傷,公安機關立案偵查,2013年3月2日,陸某、陸某某及石某被抓獲,魯某在逃,次日被拘留,送至昆明市盤龍區第一看守所拘留。
辦案思路及心得
2013年3月18日,陸某的妻子及女兒諮詢雲南東方神律師事務所昆明分所易德祥律師,還稱有人和他們説他們可以做到為陸某及其兒子陸某某辯護為無罪,後經過本律師的分析,確定陸某及陸某某肯定構成犯罪,但可以從輕判處,陸某妻子及女兒決定委託本律師為陸某及其兒子陸某某故意傷害一案提供辯護,本律師接受了陸某妻子及女兒的委託,決定由本律師為陸某提供辯護服務,由另一名律師為陸某某提供辯護。本律師接受委託後,當即回見了陸某,瞭解案情後,便讓陸某的妻子及女兒與莊某達成刑事和解協議,便向偵查機關昆明市公安局盤龍分局提出對陸某取保候審的申請。後公安機關對陸某採取取保候審的措施,陸某某因是造成莊某受傷的實施者,同時因魯某在逃,公安機關沒有批准對陸某某的取保候審申請。後在公安機關偵查過程中,魯某於2013年5月份投案自首。後公安機關偵查終結後,以陸某某、魯某、陸某涉嫌故意傷害罪,移送檢察院審查起訴。經昆明市盤龍區檢察院審查後,對陸某某、魯某、陸某向昆明市盤龍區人民法院提起公訴,要求法院以故意傷害罪對三人定罪量刑。在庭審過程中,本律師提出受害人莊某先毆打陸某,陸某某上前阻止,具有防衞情節,但造成了受害人重傷,屬於防衞過當,具有從輕處罰的情節。同時,陸某的妻子及女兒與莊某達成刑事和解協議,莊某承認自己有過錯,也請求司法機關對二人減輕處罰。再者二人均屬於初犯、偶犯,歸案後認罪態度好,以上情況均屬於減輕、從輕處罰的情節,請求法院對二名被告人從輕處罰。檢察院則提出,三名被告人用兇器捅傷被害人,情節嚴重,要求處刑4-6年。
裁判結果
後法院經過合議,採納了本律師的辯護觀點,以故意傷害罪判處陸某有期徒刑3年,緩期3年執行,判處陸某某有期徒刑3年,緩期4年執行,陸某某在宣判時當即釋放。後陸某某、魯某、陸某均服從判決,沒有提起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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