故意殺人案件犯罪中止的辯護詞是怎樣的
根據《刑法》二十條之規定,在犯罪過程中,自動放棄犯罪或者自動有效地防止犯罪結果發生的,是犯罪中止。對於中止犯,沒有造成損害的,應當免除處罰;造成損害的,應當減輕處罰。
犯罪中止,是指犯罪分子在實施犯罪過程中,自動放棄犯罪或者自動有效地防止犯罪結果的發生的行為。
在犯罪預備階段或者在實行行為還沒有實行終了的情況下,自動放棄犯罪:是指犯罪分子在犯罪過程中,出於自身意志而放棄犯罪的行為,所謂出於自身意志,是指犯罪分子出於自身認識的主觀因素,而非出於非主觀因素的外在因素而自動放棄犯罪的。本案中被告人意欲行兇殺人,在實施犯罪的過程中,出於自身原因而放棄了行兇殺人的犯罪行為,被告人的行兇殺人犯罪行為目的未達到,未達到目的的原因不是外在因素所致,而是在完全有條件達到行兇殺人的犯罪目的之前,出於主觀原因而自動中止,防止了犯罪結果的發生。
具體到本案的相關事實:根據被告人的供述(詳見被告人第一次至第五次的訊問筆錄)“問:你把砍死了嗎?為什麼?答:沒有。因為當時我兒子看見我砍,就一把把我抱住了,當時我腦子就清醒了,我知道這麼做犯了大錯誤。於是我就停手了,就跑了。”我們可以知曉如下事實:即被告人是在酒後行為辨認和控制能力減弱意識出於模糊的狀態下臨時起意持刀行兇,在舉刀行兇過程中,雖然遭遇其子的出現,我們也不否認的出現使得事情出現了轉機,被告人望着孩子幼稚的臉龐,念及苦命的孩子從此失去了生身母親,那一刻麻醉的神經被驚醒,於是主動放棄了罪惡的念頭。但是我們必須的看到的出現、阻攔客觀上尚不具備完全足以制止被告人將行為實施終了的能力。被告人長期從事體力活動身強力壯在酒精的刺激下行為接近瘋狂是完全有能力將犯罪行為實施終了。之所以本案避免了更嚴重的犯罪結果發生,是因為被告人主觀上確實有放棄繼續實施犯罪行為的意願。希望合議庭評議時予以考慮。
綜上所述,故意殺人犯的案件審理中,律師會盡可能的為自己的當事人進行辯護,而在故意殺人的情形當中,受到行為人主觀因素的影響,造成殺人行為沒有實施成功的,那麼在辯護的時候就會圍繞這一點進行。法官會酌情考慮是否接受辯護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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