單位受賄罪的數額標準是什麼?
我國是一個法制化的國家,強調依法治國的方針,並且秉承着為人民服務的宗旨,因此對於受賄的行為一經發現是進行嚴厲打擊的。對於受賄的定罪也有着一定的定案標準。那麼單位受賄罪的數額標準是什麼呢?下文中就進行了相關的解釋與説明。
單位受賄罪的數額標準是什麼?
(刑法第387條)
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在經濟往來中,在賬外暗中收受各種名義的回扣、手續費的,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1.單位受賄數額在10萬元以上的;
2.單位受賄數額不滿10萬元,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故意刁難、要挾有關單位、個人,造成惡劣影響的;(2)強行索取財物的;(3)致使國家或者社會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
具備以下條件:
1、犯罪主體必須是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
2、主觀方面屬於故意,是經單位領導機構決策,代表單位的整體意志 。
3、客觀方面表現為利用職權索取、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情節嚴重的行為。“利用職權”,是指利用單位職責範圍內的權限,是否為他人謀取到利益,不影響本罪的構成。
4、只有情節嚴重才構成單位受賄罪。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在經濟往來中,在帳外暗中收受各種名義的回扣、手續費的,以單位受賄罪追究刑事責任。單位受賄罪作為犯罪,始見於1985年7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發佈的《關於當前辦理經濟犯罪案件中具體應用法律的若干問題的解答(試行)》,該司法解釋規定:"對單位為謀取非法利益收受賄賂數額巨大、情節嚴重的,除沒收所有財物外,對主管人員與直接責任人員應追究受賄罪的刑事責任。"1988年1月21日全國人大常委會頒佈的《關於懲治貪污賄賂罪的補充規定》,通過立法正式確立了單位受賄罪:"全民所有制企業、事業單位、機關、團體索取、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情節嚴重的,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1997年刑法第三百八十七條進一步完善了對單位受賄罪的規定。
綜上所述,對於單位受賄罪的數額標準是什麼該問題來説需要與實際中的受賄案件相結合進行比較分析。一般來説,對於受賄罪的數額標準是以10萬元為劃分標準的,十萬元以上的依據案件情況施以有期徒刑。十萬元以下的處以罰金以及拘役懲罰。具體的處罰立案標準以實際的金額以及案件性質為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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