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判幾年
一、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判幾年
根據《刑法》第163條的規定,犯本罪的,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受賄數額巨大的,處5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並處沒收財物。所謂數額巨大,是指索取或收受非法財物10萬元以上。
二、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的立案標準是什麼
(2016年3月28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680次會議、2016年3月25日由最高人民檢察院第十二屆檢察委員會第50次會議通過,自2016年4月18日起施行)第十一條: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條規定的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第二百七十一條規定的職務侵佔罪中的“數額較大”“數額巨大”的數額起點,按照本解釋關於受賄罪、貪污罪相對應的數額標準規定的二倍、五倍執行。第一條:“貪污或者受賄數額在三萬元以上不滿二十萬元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條第一款規定的“數額較大”,依法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第二條:“貪污或者受賄數額在二十萬元以上不滿三百萬元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條第一款規定的“數額巨大”,依法判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綜上,現行最新司法解釋關於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的立案標準為六萬元以上(數額較大),一百萬元以上為數額巨大。
三、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的主體怎麼要求的
犯罪主體是特殊主體,即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工作人員。公司、企業的工作人員是指在公司、企業、其他單位中從事領導、組織、管理工作的人員,如公司的董事、監事以及公司、企業的經理、廠長、財會人員以及其他受公司、企業聘用從事管理事務的人員。“其他單位的人員”包括非國有事業單位或者其他組織的工作人員,如教育、科研、醫療、體育、出版等單位的從事組織領導以及履行監督、管理職責的人員。在國有公司、企業、國有其他單位中從事公務的人員和國有公司、企業、國有其他單位委派到非國有公司、企業以及其他單位從事公務的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受賄的,不成立公司、企業、其他單位人員受賄罪,而應依照《刑法》第385條、第386條的受賄罪處罰。
之前的一部司法解釋中,對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的數額標準作出了調整,如今對於此罪數額較大的標準為60000元,而數額巨大的標準則為1000000元。也就是説,現在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的立案標準是人民幣6萬元,若是受賄黃金或者美元等,那需要先換算成人民幣,再來定罪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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