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賄罪的本質特徵有哪些?
一、受賄罪的本質特徵有哪些
特徵: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財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的行為。認定:1、個人受賄數額在5千元以上的;2、個人受賄數額不滿5千元,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因受賄行為而使國家或者社會利益遭受重大損失(2)故意刁難、要挾有關單位、個人,造成惡劣影響(3)強行索取財物。
受賄罪與徇私枉法罪的區別
受賄罪與徇私枉法罪都有徇私情形。但兩者也有以下區別
1、犯罪主體的範圍不同。前者是國家工作人員,而後者則是國家工作人員中的司法工作人員。
2、客體不同。前者破壞了國家正常管理秩序和廉政制度,後者侵犯了國家的司法制度。
3、徇私的目的不同。(一)離(退)休國家工作人員受賄案件的認定
本法第388條規定:國家工作人員利用本人職權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通過其他國家工作人員職務上的行為,為請託人謀取不正當利益,索取請託人財物或者收受請託人財物的,以受賄論處。因此,這一規定包含了離(退)休國家工作人員可以成為受賄罪主體的內容。理由是:
一是地位的形成,通常是職權孕育的結果,兩者互相依存;
二是地位形成,往往與行為人擁有職權時間的長短、高低成正比;
三是在一般情況下,職位的喪失並不直接影響行為人地位便利條件的消失。
所以説,當國家工作人員離(退)休後,雖職權喪失了,但因原有職權而形成的地位便利條件,不會即刻消失。這就為該類人員變成受賄罪主體提供了可能的條件。
綜上所述,受賄罪所侵犯的客體是國家機關的工作人員,在該罪上面的表現一般都是取於職務的便利,為自己或他人謀取利益的,那麼便有受賄的趨勢,而且受賄罪的客觀方面只能是故意的,過失不會構成本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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