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嫌刑事案件什麼條件可以取保候審
一、涉嫌刑事案件什麼條件可以取保候審?
《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
第八十一條 公安機關對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可以取保候審:
(一)可能判處管制、拘役或者獨立適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採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三)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採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四)羈押期限屆滿,案件尚未辦結,需要繼續偵查的。
對拘留的犯罪嫌疑人,證據不符合逮捕條件,以及提請逮捕後,人民檢察院不批准逮捕,需要繼續偵查,並且符合取保候審條件的,可以依法取保候審。
二、取保候審和監視居住有什麼區別?
1、對人身自由的限制程度不同。
從對人身自由的限制程度上看,取保候審要比監視居住較為輕緩。對於被取保候審者,刑事訴訟法要求其履行一些帶有不妨礙訴訟性質的義務,並禁止他未經批准離開所居住的市和縣。但被監視居住者所受的限制就大得多,除了不得妨礙訴訟進行以外,還不得在未經批准的情況下,離開自己的住處或指定的居所,也不得隨便會見他人。
2、限制人身自由期限長短不同。
由於取保候審和監視居住這兩種強制措施在實際執行中一旦被採取就難以撤銷,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身自由長期受到限制,無法正常工作、學習和生活,不利於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權益。既不利於案件及時終結,也不利於打擊犯罪和保護公民的合法權利,有損於法制的權威和嚴肅性。
為此,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審最長不得超過十二個月,監視居住最長不得六個月。
3、適用條件不同。
(1)取保候審:
①可能判處管制、拘役或者獨 立適用附加刑的。
②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採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的。
③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幼兒的婦女,採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的。
④羈押期限屆滿,案件尚未辦結,需要採取取保候審的。
⑤持有有效出境證件,不需要逮捕但又可能逃避偵查的。
(2)監視居住:
①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
②懷孕或者正在不如自己嬰兒的婦女。
③系生活不能自理人的唯一扶養人。
④羈押期限屆滿,案件尚未辦結,需要採取監視居住的。
⑤因為案件的特殊情況或者辦理案件的特殊需要,採取監視居住更為適宜的。
⑥符合取保候審條件,但不能提出保證人,也不交納保證金的,可以監視居住。
4、執行地點不同。
取保候審通常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居住的市、縣執行。
監視居住除了會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住處外;如果犯罪嫌疑人無固定住處的,可在指定居所執行。(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動犯罪、特別重大賄賂犯罪,在住處執行可能有障礙的,經上一級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批准,也可以在指定居所執行)24小時內通知家屬。
總的來説,可以對犯罪嫌疑人取保候審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但是,法律制度也明確規定了不能採用取保候審的一些刑事案件,類似於重大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是重大犯罪集團的主要成員等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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