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解除取保候審流程是什麼?
一、公安解除取保候審流程是什麼?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對被採取強制措施法定期限屆滿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應當予以釋放、解除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或者依法變更強制措施。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或者辯護人對於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採取強制措施法定期限屆滿的,有權要求解除強制措施。
1、由被取保候審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向作出取保候審的機關或者執行機關口頭或者書面提出解除取保候審的要求,並闡明在取保候審期間沒有出現違反義務的情況。
2、辦案單位審核解除取保候審的條件。
3、若符合解除取保候審的條件,案件承辦人應當寫出《呈請解除取保候審報告書》,經辦案單位審查同意後,辦案人員再製作《解除取保候審決定書、通知書》,辦理解除手續。
4、解除對被取保候審人員的監督、約束。在辦理相關手續時,辦案人員要被取保候審人宣佈《解除取保候審決定書》,並讓其在該決定書回執上簽字。如果採用保證金保證的方式,辦案人員還要製作《退還保證金決定書》,並通知被取保候審人到指定的銀行領取保證金。至此,解除手續辦理完畢。
二、哪些情況下可以解除取保候審措施?
1、發現被取保候審人不應當追究刑事責任。這種情形往往是已經查明被取保候審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無罪的,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符合《刑事訴訟法》第15條規定的情形之一,依法不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由於被取保候審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依法不應當追究刑事責任,也就不應當繼續採取取保候審,因此予以解除。
2、取保候審期限屆滿。為保障被取保候審人的合法權益,防止案件久拖不決,《刑事訴訟法》對取保候審期限規定最長不得超過12個月。因此,取保候審期限屆滿吋,依法應當解除取保候審。
綜上所述,取保候審屆滿或者公安機關經過偵辦沒有掌握犯罪證據的,可以對當事人解除取保措施。當事人可以委託律師提出申請,公安機關審查符合情況,辦理解除手續,將解除取保通知書送達給當事人。之前繳納保證金的,公安機關應當歸還給當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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