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保金一個多月了還沒退給我怎麼辦?
一、取保金一個多月了還沒退給我怎麼辦?
取保候審期間遵守取保候審規定的,取保候審結束時,辦案機關應當退還取保候審保證金。沒有依法退還的,被取保候審人可以向公安機關提出退還申請,要求退還。
《關於取保候審若干規定的意見》第二十一條 被取保候審人在取保候審期間沒有違反刑事訴訟法第五十六條的規定,也沒有故意重新犯罪的,在解除取保候審、變更強制措施或者執行刑罰的同時,縣級以上執行機關應當製作《退還保證金決定書》,通知銀行如數退還保證金,並書面通知決定機關。
執行機關應當及時向被取保候審人宣佈退還保證金的決定,並書面通知其到銀行領取退還的保證金。
二、退取保金需要幾天?
保金一般在七個工作日內。
《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第八十五條:
公安機關決定退還犯罪嫌疑人的保證金後,應當在解除對犯罪嫌疑人取保候審的同時,通知指定的銀行將保證金如數退還給犯罪嫌疑人,並由犯罪嫌疑人在《退還保證金決定書》上簽名(蓋章)、捺指印。
第七十九條 需要沒收保證金的,應當經過嚴格審核後,報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准,簽發《沒收保證金決定書》。
決定沒收較高數額保證金的,應當經地(市)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准。
第八十條沒收保證金的決定,公安機關應當在七日以內向犯罪嫌疑人宣讀,並責令其在《沒收保證金決定書》上簽名(蓋章)、捺指印;犯罪嫌疑人在逃的,應當向犯罪嫌疑人的家屬、法定代理人或者單位宣佈,並要求其家屬、法定代理人或者單位的負責人在《沒收保證金決定書》上簽名或者蓋章。
犯罪嫌疑人或者其家屬、法定代理人、單位負責人拒絕簽名或者蓋章的,公安機關應當在《沒收保證金決定書》上註明。
第八十一條 公安機關向犯罪嫌疑人宣讀《沒收保證金決定書》的同時,應當告知其對沒收保證金的決定不服的,可以在五日以內向上一級公安機關申請複核一次。
上一級公安機關應當在收到複核申請書之日起的七日以內作出決定。對上級公安機關撤銷或者變更沒收保證金決定的,下級公安機關應當執行。
第八十二條 沒收犯罪嫌疑人保證金的決定已過複核期限或者經複核後,公安機關應當及時通知指定的銀行將沒收的保證金,按照國家的有關規定上繳國庫。
取保候審時候繳納的保證金在取保候審結束後,被取保人沒有違反相關法律的情況下,保證金是要退還的,一般是在七個工作日。如果超過期限可以去催促相關部門,拒不退還的,可以向上級部門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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