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機關異地拘留時間是多久?
一、公安機關異地拘留時間是多久?
公安機關異地拘留時間是最長為11天。拘留後的24小時內對人犯進行第一次訊問。認為需要對人犯加以逮捕的,公安機關在拘留後的3日內提請人民檢察院審查批准。在特殊情況下,提請批准逮捕的時間可以延長1日至4日。人民檢察院在接到公安機關提請批准逮捕書後的3日以內作出批准逮捕或不批准逮捕的決定。
二、法律解釋
拘留或逮捕人犯使人犯的人身自由受到剝奪,但這種羈押畢竟不是刑罰,判決宣告人犯有罪之前畢竟不等於犯人,因此,法律對拘留和逮捕後人犯關押期作了嚴格限制,不允許對人犯超期羈押。判決前對人犯的羈押要求越短越好。
對於人犯拘留期間的羈押期限最長為11天。拘留後的24小時內對人犯進行第一次訊問。認為需要對人犯加以逮捕的,公安機關在拘留後的3日內提請人民檢察院審查批准。在特殊情況下,提請批准逮捕的時間可以延長1日至4日。人民檢察院在接到公安機關提請批准逮捕書後的3日以內作出批准逮捕或不批准逮捕的決定。批准逮捕的,拘留轉為逮捕;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機關在接到通知後立即釋放人犯。
從拘留或逮捕人犯的時候起到案件偵查終結,其間對人犯的羈押期限最長為5個月。具體規定,對被告人的羈押期限通常不超過2個月。案情複雜,期限屆滿不能終結偵查的案件,經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批准可以延長1個月。重大的犯罪集團案件和流竄作案的重大複雜的案件在上述期限內仍不能辦結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檢察院批准或決定,可再延長2個月。但是,在偵查期間發現被告人另有重要罪行的,可以經同級人民檢察院批准或決定補充偵查,偵查中羈押期限從批准或決定補充偵查之日起重新計算。
公安機關將案件移送起訴或免予起訴以後,人民檢察院通常在1個月內作出起訴或免於起訴的決定,重大複雜的案件可以延長半個月。提起公訴後,人民法院退回補充偵查的案件,補充偵查的期限為1個月。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的案件,其準備起訴和補充偵查的期限與上述期限相同。這就是説被告人在審查起訴階段的羈押期限最長為兩個半月。
《刑事訴訟法》第八十五條 公安機關拘留人的時候,必須出示拘留證。
拘留後,應當立即將被拘留人送看守所羈押,至遲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除無法通知或者涉嫌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動犯罪通知可能有礙偵查的情形以外,應當在拘留後二十四小時以內,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屬。有礙偵查的情形消失以後,應當立即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屬。
需要注意的是異地拘留這個詞並沒有任何意義,我國的法律在全國範圍內都是適用的,公安機關也是嚴格按照相關法律的規定來進行拘留司法行為的實施的,所以不管是在本地還是在異地拘留的時間都是一樣的,如果遇到訴訟判決等情況,最後的執行情況各地也是統一的。本站有在線律師,如果您有任何的疑惑,歡迎您隨時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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