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察院批捕後可以不執行逮捕嗎
一、檢察院批捕後可以不執行逮捕嗎?
不可以,檢察院批捕後公安不執法顯然是不合法的,根據法律規定,檢察機關作出批准逮捕的決定後由公安機關執行,刑事訴訟法第88條規定執行期限為“立即”,但並未具體規定“立即”的時限是多久。司法實踐中,有的公安機關執行逮捕時較為隨意,如在有立即執行逮捕的條件時,批准逮捕決定作出後兩三天再執行逮捕的情況較為常見。在有立即執行逮捕的條件時,批准逮捕後不及時執行違反了刑事訴訟法,應該予以糾正。一般檢察院批捕後,公安機關繼續刑事偵查。
1、對犯罪嫌疑人逮捕後的偵查羈押期限不得超過二個月。案情複雜、期限屆滿不能終結的案件,可以經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批准延長一個月。
2、公安機關偵查終結的案件,應當做到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並且寫出起訴意見書,連同案卷材料、證據一併移送同級人民檢察院審查決定。
3、人民檢察院對於公安機關移送起訴的案件,應當在一個月以內作出決定,重大、複雜的案件,可以延長半個月。
4、人民檢察院審查案件,對於需要補充偵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也可以自行偵查。 對於補充偵查的案件,應當在一個月以內補充偵查完畢。補充偵查以二次為限。補充偵查完畢移送人民檢察院後,人民檢察院重新計算審查起訴期限。
5、人民檢察院認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實已經查清,證據確實、充分,依法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應當作出起訴決定,按照審判管轄的規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訴。
6、人民法院審理公訴案件,應當在受理後一個月以內宣判,至遲不得超過一個半月。
二、檢察院逮捕的條件有哪些?
根據刑事訴訟法和人民檢察院辦理刑事案件規則的規定,逮捕的條件為:
1、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所謂“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是指同時具備下列情形:
(1)有證據證明發生了犯罪事實。
(2)有證據證明該犯罪事實是犯罪嫌疑人實施的。
(3)證明犯罪嫌疑人實施的犯罪行為的證據已有查證屬實的。
2、可能判處徒刑以上刑罰。
3、採取取保候審、監視居住等方法,尚不足以防止發生社會危險性,而有逮捕必要的。
批准逮捕是很嚴肅的,帶有強制性的決定,如果公安機關不執行就涉嫌違法,此案的直接負責人也是需要承擔法律責任的。很多犯罪嫌疑人可能還心存一絲僥倖,認為不管到了什麼時候都可以按照自己的預想有所轉機。一般來説,只有當事人有特殊的情況,比如突發交通事故這種才有可能不執行逮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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