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拘留與逮捕的區別是什麼呢?

拘留與逮捕的區別是什麼呢?
律師解析:第一,必須具備的條件不同:
1、拘留的條件是:拘留的對象是現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有法定的某種緊急情形。上述兩要件,只有同時具備、才可拘留。
2、逮捕的條件是: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可能判處徒刑以上的刑罰;採取監視居住等方法尚不足以防止發生社會危險性,而有逮捕必要的。以上三個條件必須同時具備才能逮捕。
第二,有權決定拘留與有權批准、決定逮捕的機關不完全相同
一般刑事案件由公安機關決定和執行。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的案件中,需要拘留犯罪嫌疑人的,由人民檢察院作出決定,由公安機關執行。有權決定逮捕的為人民檢察院。
第三,羈押的期限不同:
拘留的羈押期限,最多為37天;逮捕後的羈押期限為整個法定辦案期限。法律依據: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五條
公安機關對已經立案的刑事案件,應當進行偵查,收集、調取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無罪、罪輕或者罪重的證據材料。對現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可以依法先行拘留,對符合逮捕條件的犯罪嫌疑人,應當依法逮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