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事人被批捕要告訴家屬嗎?
一、當事人被批捕要告訴家屬嗎?
刑事拘留之後如果依法批捕了犯罪嫌疑人,是不會通常會通知家屬的,但是,人民檢察院在作出批捕決定之後沒有告知家屬的義務,告知家屬的這項工作應該由公安機關來完成。不僅如此,公安機關在刑事拘留犯罪嫌疑人的24個小時之內也應該通知家屬,家屬也要積極關注案件的進展。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八十八條規定,人民檢察院對於公安機關提請批准逮捕的案件進行審查後,應當根據情況分別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決定。對於批准逮捕的決定,公安機關應當立即執行,並且將執行情況及時通知人民檢察院。對於不批准逮捕的,人民檢察院應當説明理由,需要補充偵查的,應當同時通知公安機關。
批捕後由公安機關執行,執行時公安機關要開具逮捕證,逮捕證有四聯,一聯公安存檔,一聯交檢察院辦案部門,一聯交被逮捕人簽收,還有一聯就是犯罪嫌疑人家屬通知書,因此公安機關是會在24小時內通知家屬的。
二、逮捕的條件
1、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根據有關規定,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是指同時具備下列情形:
(1)有證據證明發生了犯罪事實。犯罪事實既可以是單一犯罪行為的事實,也可以是數個犯罪行為中任何一個犯罪行為的事實。對實施多個犯罪行為或者共同犯罪案件的犯罪嫌疑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即可:有證據證明犯有數罪中的一罪的;有證據證明有多次犯罪中的一次犯罪的;共同犯罪中已有證據證明有犯罪行為的。
(2)有證據證明犯罪事實是犯罪嫌疑人實施的。
(3)證明犯罪嫌疑人實施犯罪行為的證據已有查證屬實的。逮捕不同於定罪,逮捕的標準低於定罪的標準,不要求證明犯罪嫌疑人實施犯罪行為的所有證據都已查證屬實,只要求有證據已被查證屬實即可。
2、可能判處徒刑以上刑罰。這是關於犯罪嚴重程度的規定。基於已有證據證明的犯罪事實,根據我國刑法的有關規定,初步判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的刑罰,而不是可能被判處管制、拘役、獨立適用附加刑等輕刑或者可能被免除刑罰的,才符合逮捕條件。
3、採取取保候審、監視居住等方法,尚不足以防止發生社會危險性,而有逮捕必要的。
一般情況下,為了便於訴訟案件的進一步審查,可能對相關情況的認定不會立即通知家屬,具體情況下應當嚴格按照法律規定的情況來對批捕程序進行認定和處理,避免出現法律適用錯誤的情況,家屬可以在法律允許的範圍內聘請律師進行辯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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