拘留了一年最後只判了半年怎麼辦?
一、拘留了一年最後只判了半年怎麼辦?
如果拘留一年,但是宣判刑卻只有半年(注意不是執行刑),那麼涉嫌拘留違法,有關部門需要承擔賠償責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第十七條行使偵查、檢察、審判職權的機關以及看守所、監獄管理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行使職權時有下列侵犯人身權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賠償的權利:
1、違反刑事訴訟法的規定對公民採取拘留措施的,或者依照刑事訴訟法規定的條件和程序對公民採取拘留措施,但是拘留時間超過刑事訴訟法規定的時限,其後決定撤銷案件、不起訴或者判決宣告無罪終止追究刑事責任的;
2、對公民採取逮捕措施後,決定撤銷案件、不起訴或者判決宣告無罪終止追究刑事責任的;
3、依照審判監督程序再審改判無罪,原判刑罰已經執行的;
4、刑訊逼供或者以毆打、虐待等行為或者唆使、放縱他人以毆打、虐待等行為造成公民身體傷害或者死亡的;
5、違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體傷害或者死亡的。
二、拘留最長時間是多久
1、行政拘留最長十五日,合併處罰最長不超過二十日。
2、刑事拘留最長三十七日。
3、相關規定:
(1)《治安管理處罰法》規定:第十六條 有兩種以上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分別決定,合併執行。行政拘留處罰合併執行的,最長不超過二十日。
(2)《刑事訴訟法》規定:第八十九條 公安機關對被拘留的人,認為需要逮捕的,應當在拘留後的三日以內,提請人民檢察院審查批准。在特殊情況下,提請審查批准的時間可以延長一日至四日。 對於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夥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請審查批准的時間可以延長至三十日。 人民檢察院應當自接到公安機關提請批准逮捕書後的七日以內,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決定。人民檢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機關應當在接到通知後立即釋放,並且將執行情況及時通知人民檢察院。對於需要繼續偵查,並且符合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條件的,依法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
拘留了一年最後只判了半年違反了法律對拘留期限的規定,拘留屬於剝奪人身自由的處罰,只有在必要時候、緊急時候才能實行,我國法律對拘留期限有規定,刑事拘留比行政拘留期限長,但最長是37天,明顯拘留一年是不合規定的,應當給與被害人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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