採取監視居住強制措施的期限是多久
一、採取監視居住強制措施的期限是多久
監視居住的時限最長不得超過6個月,這是我國刑事訴訟法的規定。監視居住對犯罪嫌疑人人身自由的限制比取保候審嚴厲,在時限上規定比取保候審短些並不影響偵查活動的開展。而且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只要盡職盡責,在6個月的期限內通常能完成對案件的調查取證、審查起訴和法院審判工作,並作出相應的處理。
附帶説明一下,指定居所執行監視居住的,應當折抵刑期。被判處管制的,監視居住一日折抵刑期一日;被判處拘役和有期徒刑的,監視居住二日折抵刑期一日。
二、監視居住遵守什麼規定
《刑事訴訟法》第57規定,被監視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應當遵守以下規定:
(1)未經執行機關批准不得離開住處,沒有固定住處的,未經批准不得離開被指定的居所,所謂固定住處,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辦案機關所在的市、縣內生活的合法住處。所謂指定的居所是指辦案機關在其所在的市、縣內給被監視居住人指定的生活居所。如果被監視居住人有正當理由要求離開住處或指定的居所,須經過公安機關批准。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決定監視居住的,公安機關在作出批准決定前,應當徵得決定機關同意。
(2)未經執行機關批准不得會見他人。其中並不包括與被監視居住人共同居住的家庭成員和聘請的律師以外的人。
(3)在傳訊的時候及時到案。被監視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被公、檢、法機關傳訊時,必須及時到案,接受訊問,以保證其目的的實現。
(4)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擾證人作證。
(5)不得毀滅、偽造證據或者串供。
實踐中,對符合取保候審條件,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能提出保證人,也不交納保證金的,可以監視居住。而通常監視居住由公安機關執行。不過,是否採取監視居住的強制措施由公安機關、法院或檢察院決定。在監視居住期間要逮捕犯罪嫌疑人的必須要符合法律規定,例如在監視居住期間逃跑的、以暴力、威脅方法干擾證人作證的等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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