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位侵佔罪批捕會不會?
職位侵佔罪批捕會不會?
對嫌疑職務侵佔罪的犯罪嫌疑人,公安機關會不會逮捕,主要看符不符合逮捕的條件,如果符合的,就可以實施逮捕措施。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七十九條 對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可能判處徒刑以上刑罰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採取取保候審尚不足以防止發生下列社會危險性的,應當予以逮捕:
(一)可能實施新的犯罪的;
(二)有危害國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會秩序的現實危險的;
(三)可能毀滅、偽造證據,干擾證人作證或者串供的;
(四)可能對被害人、舉報人、控告人實施打擊報復的;
(五)企圖自殺或者逃跑的。
對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可能判處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或者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可能判處徒刑以上刑罰,曾經故意犯罪或者身份不明的,應當予以逮捕。
被取保候審、監視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違反取保候審、監視居住規定,情節嚴重的,可以予以逮捕。
人民檢察院批准逮捕的程序是什麼
公安機關認為需要逮捕犯罪嫌疑人時,由立案偵查的單位制作《提請批准逮捕書》,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簽署後,連同案卷材料和證據,一併移送同級人民檢察院,提請批准。
檢察機關根據《刑事訴訟法》規定的逮捕條件,對公安機關移送的案卷材料、證據進行審查,檢察機關採取辦案人員閲卷,審查起訴部門的負責人審核,由檢察長決定的方法進行審查。對重大、複雜、疑難案件的審查批捕,應當交由檢察委員會討論決定。
檢察機關應當自接到公安機關提請批准逮捕書後的7日以內,分別作出以下決定:
對於符合逮捕條件的,作出批准逮捕的決定,製作批准逮捕決定書。
對於不符合逮捕條件的,作出不批捕的決定,製作不批准逮捕決定書,説明不批准逮捕的理由,需要補充偵查的,應當同時通知公安機關。對於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機關在接到人民檢察院不批准逮捕的通知後,對於被拘留的對象,應當立即釋放。對於需要繼續偵查,並且符合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條件的,依法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如果公安機關不同意人民檢察院不批准逮捕的決定,可以要求人民檢察院複議。如果公安機關的意見不被接受,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提請複核。上級人民檢察院應當立即複核,作出是否變更的決定,通知下級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執行。在複議、複核期間,對於已經被拘留的對象,公安機關必須釋放。
人民檢察院在審查批捕工作中,如果發現公安機關的偵查活動有違法情況,如刑訊逼供、非法取證等,應當通知公安機關予以糾正,公安機關必須糾正,並需要將糾正的情況通知人民檢察院。
職務侵佔罪的特徵
職務侵佔罪具有如下特徵:
1、侵犯的客體是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財產所有權。侵犯的對象是行為人所在的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財物。
2、客觀方面表現為行為人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將本單位的財物非法佔為已有,數額較大的行為。具體包括三個方面內容:(1)行為人必須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即行為人利用其在本單位擔任的職務所形成的主管、管理或者經手本單位財物的方便條件。如公司經理利用其調配本單位財物的權利,財會人員利用其管理、經手賬目、錢財的方便等。如果行為人沒有利用職務上便利,就不構成本罪。即使利用工作上的便利,如利用自己因工作關係熟悉環境、瞭解情況、便於出人單位等方面的方便條件,也不構成本罪。(2)必須將本單位財物非法佔為已有。非法佔有的方式有多種多樣。主要表現為盜竊、騙取、侵吞等。(3)侵佔財物必須達到數額較大。
3、本罪的主體是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人員,而且是在本單位擔任一定的職務而主管、管理或經手財物的人員。根據刑法典第127條第2款規定,本罪的主體只能是非國有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中的不具有國家工作人員身份的人員,這些單位中的國家工作人員侵佔本單位財物的,應當以貪污罪定罪處罰。
4、主觀方面表現為直接故意,並且具有非法佔有本單位財物的目的。
在法學理論上,學者們習慣將具有洗錢性質的基礎犯罪稱之為洗錢罪的上游犯罪或先行犯罪,將洗錢罪稱為基礎犯罪的下游犯罪或後發性犯罪。由此可見,洗錢罪的上游犯罪(先行犯罪)就是被一國或地區刑法規定為其犯罪所得及其產生的收益可以成為洗錢犯罪的行為對象的那些犯罪。
綜合上面所説的,對於任何一起案件是否會批捕,都要經過執法人員進行研究,如果符合法律規定的標準,那麼就可以申請批捕令,所以,我國對於任何案件的處理方法都是有法律規定的,也是有法律程序的,這也是體現我國法律公正的所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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