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毒法規定戒毒所超期羈押賠償嗎
一、禁毒法規定戒毒所超期羈押賠償嗎?
戒毒所超期羈押的情況下是不能申請國家賠償的,因為國家賠償法當中規定的超期羈押可以申請國家賠償的這些範圍,主要是針對刑事案件超期羈押的這種情況,《禁毒法》第47條:“強制隔離戒毒的期限為二年。執行強制隔離戒毒一年後,經診斷評估,對於戒毒情況良好的戒毒人員,強制隔離戒毒場所可以提出提前解除強制隔離戒毒的意見,報強制隔離戒毒的決定機關批准。強制隔離戒毒期滿前,經診斷評估,對於需要延長戒毒期限的戒毒人員,由強制隔離戒毒場所提出延長戒毒期限的意見,報強制隔離戒毒的決定機關批准。強制隔離戒毒的期限最長可以延長一年。”
我國《國家賠償法》第15條規定,對造成人身損害的,國家刑事賠償的範圍為:
(1)對沒有犯罪事實或沒有事實證明有犯罪重大嫌疑的人錯誤拘留的;
(2)對沒有犯罪事實的人錯誤逮捕的;
(3)依照審判監督程序再審改判無罪,原判刑罰已經執行的;
(4)刑訊逼供或者以毆打等暴力行為或者唆使他人以毆打等暴力行為造成公民身體傷害或死亡的;
(5)違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體傷害或者死亡的。
超期羈押是指在刑事訴訟過程中,偵查人員、檢察人員、審判人員或者監獄執行人員超越法定的期限,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甚或犯人剝奪人身自由的行為。故,被超期羈押能得到賠償。
二、強制戒毒的情形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禁毒法》第三十八條規定吸毒成癮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機關作出強制隔離戒毒的決定:
(一)拒絕接受社區戒毒的;
(二)在社區戒毒期間吸食、注射毒品的;
(三)嚴重違反社區戒毒協議的;
(四)經社區戒毒、強制隔離戒毒後再次吸食、注射毒品的。
對於吸毒成癮嚴重,通過社區戒毒難以戒除毒癮的人員,公安機關可以直接作出強制隔離戒毒的決定。
吸毒成癮人員自願接受強制隔離戒毒的,經公安機關同意,可以進入強制隔離戒毒場所戒毒。
總之,可以説戒毒所超期羈押的這種情況根本就不在國家賠償的範圍之內,因為戒毒所的性質也不是到了時間之後不管不顧的把當事人放出來即可,戒毒所的目的是戒毒而不是懲罰吸毒者。在刑事案件或行政處罰當中超期羈押的話,這是符合國家賠償的法定條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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