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百科吧

位置:首頁 > 刑事辯護 > 強制措施

執行異議審理期限

執行異議的審查期限是15日。
法律規定在判決執行的過程中,如果案外人對執行標的提出異議的,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書面異議之日起十五日內審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對該標的的執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駁回。
如果案外人對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法律依據:
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七條
執行過程中,案外人對執行標的提出書面異議的,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書面異議之日起十五日內審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對該標的的執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駁回。案外人、當事人對裁定不服,認為原判決、裁定錯誤的,依照審判監督程序辦理;與原判決、裁定無關的,可以自裁定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法律依據

執行異議審理期限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