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批捕如何申請複議?
一、針對批捕如何申請複議?
公安機關對人民檢察院不批准逮捕的決定,認為有錯誤的時候,可以要求複議,但是必須將被拘留的人立即釋放。如果意見不被接受,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提請複核。上級人民檢察院應當立即複核,作出是否變更的決定,通知下級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執行。
《檢察院刑訴規則》第一百零五條規定,對公安機關要求複議的不批准逮捕的案件,人民檢察院應當另行指派審查逮捕部門辦案人員複議,並在收到提請複議書和案卷材料後的七日以內作出是否變更的決定,通知公安機關。
二、逮捕的程序包括哪些環節?
1、公安機關提請逮捕。
《刑事訴訟法》第66條規定:"公安機關要求逮捕犯罪嫌疑人的時候,應當寫出提請批准逮捕書;連同案卷材料、證據,一併移送同級人民檢察院審查批准。必要的時候,人民檢察院可以派人蔘加公安機關對於重大案件的討論。
2、人民檢察院審查、批准逮捕。
人民檢察院對公安機關提請批准逮捕的,由審查批捕部門辦理。審查批捕部門應當指定辦案人員審查。辦案人員審查後,提出審查意見,審查批捕部門負責人審核後,報請檢察長批准或決定。重大案件應當經檢察委員會討論決定。
3、逮捕的執行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59條規定,逮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論是批准逮捕,還是決定逮捕,一律由公安機關執行。《刑事訴訟法》第71條第1款規定,公安機關逮捕人的時候,必須出示逮捕證。逮捕證必須由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簽發。執行逮捕必須由兩名以上的公安人員進行。在執行逮捕時,必須向被逮捕人出示逮捕證,並宣佈對其依法逮捕。
綜上所述,公安機關提交逮捕申請書後,檢察院會根據其掌握的情況作出決定,如果辦案人員對批捕決定不服,可以向檢察院提出複議,要求重新審查案件。檢察院在七天對複議作出迴應,如果辦案人員對複議結果還是有異議的,可以繼續申請複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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