批捕後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可以嗎?
一、批捕後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可以嗎?
批捕後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是可以的,人民檢察院審查案件,認為需要補充偵查的,可自行偵查,也可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法庭審理階段被告人提出新的立功線索時,人民法院可以建議人民檢察院補充偵查,人民檢察院應當審查有關理由,並做出是否補充偵查的決定。
二、《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
第三百八十一條人民檢察院公訴部門對本院偵查部門移送審查起訴的案件審查後,認為犯罪事實不清、證據不足或者遺漏罪行、遺漏同案犯罪嫌疑人等情形需要補充偵查的,應當向偵查部門提出補充偵查的書面意見,連同案卷材料一併退回偵查部門補充偵查;必要時也可以自行偵查,可以要求偵查部門予以協助。
第三百八十二條對於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的案件,應當在一個月以內補充偵查完畢。
補充偵查以二次為限。
補充偵查完畢移送審查起訴後,人民檢察院重新計算審查起訴期限。
人民檢察院公訴部門退回本院偵查部門補充偵查的期限、次數按照本條第一款至第三款的規定執行。
第三百八十三條人民檢察院在審查起訴中決定自行偵查的,應當在審查起訴期限內偵查完畢。
第三百八十四條人民檢察院對已經退回偵查機關二次補充偵查的案件,在審查起訴中又發現新的犯罪事實的,應當移送偵查機關立案偵查;對已經查清的犯罪事實,應當依法提起公訴。
第三百八十五條對於在審查起訴期間改變管轄的案件,改變後的人民檢察院對於符合《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一條第二款規定的案件,可以通過原受理案件的人民檢察院退回原偵查的公安機關補充偵查,也可以自行偵查。改變管轄前後退回補充偵查的次數總共不得超過二次。
第三百八十六條人民檢察院對於移送審查起訴的案件,應當在一個月以內作出決定;重大、複雜的案件,一個月以內不能作出決定的,經檢察長批准,可以延長十五日。
退回補充偵查在司法審理的過程中是合法的,主要目的在於對犯罪事實進行進一步認定,特別是對於部分違法犯罪行為難以進行界定的,還需要根據實際來進行合法的判決處理,具體情況結合實際的司法審理程序而定。
-
過失傷人拘留幾天
律師解析:過失傷人如果被刑事拘留最長不會超過三十七天,如果被行政拘留不超過二十天。只有針對多次、結伴、流竄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才會由檢察院批准拘留時間延長至三十日。同時在嫌疑人被拘留的三日以內,如果公安機關認為該犯罪分子應該被逮鋪的,可以向檢察院申請...
-
偵查期間律師會見詐騙犯家屬可以陪同嗎?
律師解答:偵查階段家屬不能陪同會見。律師解析:偵查階段家屬不能陪同會見。偵查期間,犯罪嫌疑人不可以和家屬見面,只有律師可以會見,一直到判決生效後,家屬才可以會見。犯罪嫌疑人被偵查機關第一次訊問或者採取強制措施之日起,受委託的律師憑律師執業證書、律師事務所...
-
過失致人死亡罪被刑事拘留一定會判刑嗎
律師解析:刑事拘留後不一定會判刑,一般會根據以下情況進行處理:1、刑事拘留後經過偵查如果有充分證據證明犯罪事實,移交檢察院後檢察院提起公訴後法院判決追究刑事責任的,會被判刑;2、反之沒有構成犯罪,或者具有法定不追究刑事責任情形的,則不會被判刑。法律依據:《刑事...
-
失職致使在押人員脱逃罪的構成特徵有哪些
律師解析:失職致使在押人員脱逃罪的構成特徵包括:1、主體限於負有監押在押人員的司法工作人員;2、主觀方面表現為過失;3、客體是國家司法法律、規章、制度和司法機關對在押人員的正常管理和正常工作秩序;4、客觀方面表現為負有監押在押人員的司法工作人員失職導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