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常逮捕證最遲幾天下達?
一、正常逮捕證最遲幾天下達?
公安機關對被拘留的人,認為需要逮捕的,應當在拘留後的三日以內,提請人民檢察院審查批准。人民檢察院應當自接到公安機關提請批准逮捕書後的七日以內,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決定。
在特殊情況下,提請審查批准的時間可以延長一日至四日。
對於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夥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請審查批准的時間可以延長至三十日。
二、適合逮捕的條件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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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訴訟法》第60條規定:“對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可能判處徒刑以上刑罰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採取取保候審、監視居住等方法,尚不足以防止發生社會危險性,而有逮捕必要的,應即依法逮捕。”這一規定明確了逮捕的三個條件,即:
(1)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
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是逮捕條件中最基本的條件,也是實踐中較難掌握的條件。“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包括了兩方面的含義,一是對實體事實的要求,即要有“犯罪事實”,一個是對證據的要求,即要“有證據證明”,即該“犯罪事實”是有“證據”證明客觀存在的。從這兩個方面入手,才能正確理解“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所謂“有犯罪事實”是指:
①發生了犯罪行為;
②有明確的實施犯罪行為的犯罪嫌疑人。在刑事訴訟中,在不同的訴訟階段,由於所要解決的問題不同,對犯罪事實的要求也不同。在偵查階段考慮是否採取逮捕措施時,所要解決的問題不是如何量刑,也不是如何定罪,而是是否應該採取逮捕措施以保障刑事訴訟的順利進行,所以採取逮捕措施的條件只要求兩個最基本的內容:發生犯罪行為——解決了適用逮捕措施的客觀基礎問題;是犯罪嫌疑人所為——解決了逮捕措施的適用對象問題。
(2)犯罪嫌疑人可能判處徒刑以上刑罰
《刑事訴訟法》之所以把“可能判處徒刑以上刑罰”規定為逮捕的條件之一,是根據罪刑相當原則提出的。確定一個人的刑罰要罪刑相當,同樣,在刑事訴訟中採取強制措施,也要考慮與其所實施的犯罪相當。
“可能判處徒刑以上刑罰”,而不是肯定判處徒刑以上刑罰。如何判斷是否可能判處以上刑罰,主要根據有證據證明的犯罪事實。實踐中,如果根據當時有證據證明的犯罪事實判斷可能對犯罪嫌疑人要判處徒刑以上刑罰,但人民法院審判時綜合考慮其他量刑因素,判處被告人徒刑以下刑罰的,不能認為是錯捕。
對於有證據能夠證明犯罪嫌疑人存在了犯罪事實,而且可能會被判處有期徒刑,同時對社會有一定的危險性的,那麼就會被依法對其進行逮捕。而犯罪事實是指已經發生了犯罪的行為,同時明確了犯罪嫌疑人是誰,就可以提請逮捕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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