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殺能構成強姦罪的脅迫手段嗎?
一、自殺能構成強姦罪的脅迫手段嗎
首先,“暴力手段”,是指犯罪分子直接對被害婦女採用毆打、捆綁、卡脖子、按倒等危害人身安全或者人身自由,使婦女不能抗拒的手段。
而“脅迫手段”,是指犯罪分子對被害婦女威脅、恫嚇,達到精神上的強制的手段。如:揚言行兇報復、揭發隱私、加害親屬等相威脅,
還有利用某種手段進行恐嚇、欺騙,利用教養關係、從屬關係、職權以及孤立無援的環境條件,進行挾制、迫害等,迫使婦女忍辱屈從,不敢抗拒。
需要注意的是,有教養關係、從屬關係和利用職權與婦女發生性行為的,不能都視為強姦。行為人利用其與被害婦女之間特定的關係,迫使就範,如養(生)父以虐待、剋扣生活費迫使養(生)女容忍其姦淫的;或者行為人利用職權,乘人之危的,都構成強姦罪。行為人利用職權引誘女方,女方基於互相利用與之發生性行為的,不定為強姦罪。
對於“其他手段”,則是指犯罪分子用暴力、脅迫以外的手段,使被害婦女無法抗拒。例如:利用婦女患重病、熟睡之時,進行姦淫;以醉酒、藥物麻醉,以及利用或者假冒治病等等方法對婦女進行姦淫。
二、強姦罪判罰多少年
強姦罪,是指違背婦女的意志,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手段強行與婦女發生性關係的行為。本罪的犯罪主體一般是男子,教唆、幫助男子強姦婦女的女子,也可以成為強姦罪的共犯。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違背婦女意志強行與婦女發生性關係的行為。
明知婦女是精神病患者或者痴呆者(程度嚴重的)而與其發生性行為的,不管犯罪分子採取什麼手段,都應以強姦罪論處。與間歇性精神病患者在未發病期間發生性行為,婦女本人同意的,不構成強姦罪。
在認定是否違背婦女意志時,不能以被害婦女作風好壞來劃分。強行與作風不好的婦女發生性行為的,也應定強姦罪。
強姦罪是一種侵犯公民人身權利的傳統犯罪,在中國刑事法律中佔據重要地位。在司法實踐中表現出多樣性的特點,出現了諸如婚內強迫性行為、女性強迫男性性行為等諸多新情況,因此,有必要正確認識和把握強姦罪。
根據刑法規定,犯強姦罪的,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情節惡劣的;強姦多人的;在公共場所當眾強姦的;2人以上輪姦的;致使被害人重傷、死亡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後果的,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姦淫不滿14週歲的少女的,從重處罰。
法律依據:
《刑法》
第二百三十六條【強姦罪】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手段強姦婦女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姦淫不滿14週歲的少女的,從重處罰。
法律依據:
《刑法》
第二百三十六條【強姦罪】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手段強姦婦女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姦淫不滿十四周歲的少女的,以強姦論,從重處罰。
強姦婦女、姦淫少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強姦婦女、姦淫少女情節惡劣的;
(二)強姦婦女、姦淫少女多人的;
(三)在公共場所當眾強姦婦女的;
(四)二人以上輪姦的;
(五)致使被害人重傷、死亡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後果的。
強姦罪將婦女意志看的尤為重要,在判定是否為強姦罪時,首要分析是否採取了某種手段對被害人造成了強迫。根據《刑法》規定,強姦罪的量刑還是很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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