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資詐騙罪非法集資罪怎樣辨別?
非法集資和集資詐騙是法律體系中很容易被混淆的兩個概念。兩個概念都是違法犯罪行為,都涉及到較大金額的吸收詐騙。然而,這是兩種完全不同的犯罪行為。在行為使用範圍,判定標準還是刑罰標準上都有一定的不相似性。那麼集資詐騙罪非法集資罪怎樣辨別呢?本站小編為您收集整理資料來作出相關解答。
一、什麼是非法集資
非法集資在現行成文的法律、法規中沒有明確的定義,只有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詐騙罪案件具體適用法律的若干問題的解釋》(按照《立法法》的規定,司法解釋不屬於法律)中規定,非法集資是指“個人、法人和其他組織,未經有權機關批准向社會公眾非法募集資金的行為” ,根據《行政許可法》規定,法律、行政法規可以設定行政許可。部委規章不得設定行政許可。根據相關法律規定,應當經過批准或者取得行政許可的集資行為包括:金融機構吸收公眾存款業務;企業公開發行股票、債券;從事保險業務;證券投資基金管理機構公開發行基金等。
二、什麼是集資詐騙罪
《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條
以非法佔有為目的,使用詐騙方法非法集資,數額較大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1、 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詐騙罪案件具體適用法律的若干問題的解釋》規定,集資詐騙罪的詐騙方法是“行為人採用虛構集資用途,以虛假證明文件和高回報率為誘餌” 進行集資
2、依據《關於詐騙罪案件具體適用法律的若干問題的解釋》,非法集資是指“個人、法人和其他組織,未經有權機關批准向社會公眾非法募集資金的行為”可以看出在非法集資罪中,行為人的行為要具有一定的“融資性”。
3、被害人要具有廣泛性,也就是説對象有不特定性,如果犯罪嫌疑人是以騙取一定數量的熟人或者只是騙取了個別單位的公私財物只能以詐騙罪定罪。
4、行為人在主觀上有非法佔有募集到的資金的目的,判斷是否具有非法佔有的目的,從以下行為進行判斷
(1)攜帶集資款逃跑的
(2)揮霍集資款,致使集資款無法返還的
(3)使用集資款進行違法犯罪活動,致使集資款無法返還的
(4)具有其他欺詐行為,拒不返還集資款,或者致使集資款無法返還的。
三、非法集資與集資詐騙罪的關係
以非法佔有為目的,用詐騙的方法進行非法集資,構成集資詐騙.
根據法律的相關規定,我們可以管中窺豹大致瞭解到集資詐騙罪非法集資罪的不同的概念、不同的行為和不同的解釋意義。非法集資相較於集資詐騙行為來説範圍偏小一點。集資詐騙的涉案金額可能會更大。兩種犯罪行為都會受到法律的嚴懲,必須加以警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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