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詐騙罪的構成要件有哪些?
信用卡在我國快速發展,給持卡人帶來了越來越多的便利,同時也產生了令人擔心的信用卡風險, 信用卡詐騙 就是其中一種。信用卡詐騙,是指以非法佔有為目的,違反信用卡管理法規,利用信用卡進行詐騙活動,騙取財物的行為。我國《刑法》規定了信用卡詐騙罪的犯罪構成和法律後果,那麼,信用卡詐騙罪的構成要件有哪些呢?
一、構成信用卡詐騙的“四要件”
1、客體要件
本罪所侵害的客體是複雜客體,既包括信用卡的管理制度,同時包括銀行以及持卡人的公私財物所有權。犯罪對象是信用卡。
2、客觀要件
本罪在客觀上表現為使用偽造、變造的信用卡,或者冒用他人信用卡,或者利用信用卡惡意透支,詐騙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行為。其具體行為表現為:使用偽造的信用卡進行詐騙;使用作廢的信用卡進行詐騙;冒用他人的信用卡進行作騙;使用信用卡進行惡意透支。
本罪必須是利用信用卡詐騙,數額較大的行為。“數額較大”是構成信用卡詐騙罪的主要界限,對於數額不是較大的信用卡詐騙行為,可以追究其行政責任和民事責任。
3、主體要件
本罪的主體是一般主體,凡達到刑事責任年齡、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構成。
4、主觀要件
本罪在主觀上只能由故意構成,必須具有非法佔有公私財物的目的。如果行為人沒有詐騙故意,即使違反有關信用卡管理規定獲取了財物,也不能以犯罪論處。如不知是偽造、作廢的信用卡而使用,善意透支等,也不能作犯罪論處。
二、非信用卡詐騙行為
1、借用信用卡
冒用他人信用卡進行詐騙,行為人主觀上必須具備騙取他人財物的目的。只有主觀上具備詐騙的故意,客觀上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行為,才能構成本罪。如果信用卡持有人將自已的信用卡借給他人使用,如借給自己的親屬、朋友等,雖然這種行為違反了信用卡使用規定,但是使用人在主觀上並不是以非法佔有他人財物為目的,因此,不具備信用卡詐騙罪的本質特徵,不能適用本條作為犯罪處理。
2、善意透支
善意透支與惡意透支的本質區別就在於行為人具有不同的主觀故意。二者在客觀表現上雖然都是造成了透支,但前者的行為人是為了先用後還,屆時將歸還透支款和利息;而後者是為了將透支款佔為己有,根本不想償還或者沒有能力償還,因此在行為上必然表現出千方百計地逃避有關部門的催款,甚至採取潛逃的方法躲避債務。
3、其他情形
下列情形如果可以證明行為人沒有詐騙故意的,不能以犯罪論處:
(1)不知使用的是偽造、作廢的信用卡的。
(2)誤用他人信用卡。行為人自己有信用卡但因過失或其他原因拿錯他人的信用卡而使用的,行為人並非出於故意,不能以犯罪論處。
(3)行為人對使用他人的信用卡是明知的,但行為人是出於開玩笑、解自己燃眉之急等原因而使用,過後立即向合法持卡人説明並予以償還的,由於行為人沒有非法佔有他人財物的目的,也不應以犯罪論處。
還破壞了信用卡管理秩序,造成信用卡的使用風險。刑法規定信用卡詐騙罪,目的是打擊以非法佔有為目的,使用偽造、變造、作廢的信用卡及冒用他人信用卡、惡意透支等行為,保證信用卡的正常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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