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嫌經濟犯罪中止審理規定是什麼
一、涉嫌經濟犯罪中止審理規定是什麼?
1、在審判過程中,自訴人、被告人患精神病或者其他嚴重疾病,以及案件起訴到人民法院以後,被告人脱逃,致使案件在較長時間內無法繼續審理的,人民法院應當裁定中止審理。
2、由於其他不能抗拒的原因,致使案件無法繼續審理的,可以裁定中止審理。
3、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的案件,在法庭審理過程中,發現不宜適用簡易程序情形的,應當決定中止審理,並按照公訴案件或者自訴案件的第一審普通程序重新審理。
4、在自訴案件審理過程中,被告人下落不明的,應當中止審理。被告人歸案後,應當恢復審理,必要時,應當對被告人依法採取強制措施。
5、中止審理的原因消失後,應當恢復審理。中止審理的期間不計入審理期限。
二、刑事案件審理時間一般是多久?
一審法院的正常審理期限(一般為2個月,至遲不超過3個月,特殊情況例外)
《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二條規定:“人民法院審理公訴案件,應當在受理後二個月以內宣判,至遲不得超過三個月。對於可能判處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帶民事訴訟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條規定情形之一的,經上一級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長三個月;因特殊情況還需要延長的,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六條規定:“下列案件在本法第一百五十四條規定的期限屆滿不能偵查終結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檢察院批准或者決定,可以延長二個月:
(一)交通十分不便的邊遠地區的重大複雜案件;
(二)重大的犯罪集團案件;
(三)流竄作案的重大複雜案件;
(四)犯罪涉及面廣,取證困難的重大複雜案件。”
根據上述規定,人民法院審理一審案件常見的審限應當在三至六個月。
刑事犯罪活動中中止審理的規定全部都是一樣的,因此,以上這幾種中止審理的情形不是單純的針對經濟犯罪的,只不過經濟犯罪大多都屬於公訴案件,所以,如果涉嫌經濟犯罪的犯罪嫌疑人是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話,就不會進入到審判階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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