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國家賠償的冤案有哪些類型?
在我國成立初期的法律中並沒有規定由於執法機構的違法行為而使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權益受到侵害需要承擔賠償責任,但是隨着我國法律制度的不斷完善,犯罪嫌疑人的權益受到更好的保護。在二十世紀九十年代就制定了國家賠償的相關法律,之後又經過了多次修改才成就了今天的國家賠償法。接下來請隨本站來了解一下關於國家賠償的冤案有哪些類型?
國家賠償的類型包括違法採取排除妨害訴訟強制措施的司法賠償,違法採取保全措施的司法賠償,錯誤執行判決、裁定和其他生效法律文書的司法賠償,民事、行政訴訟中司法工作人員侵權的賠償。
根據國家賠償法第31條規定,人民法院在民事訴訟、行政訴訟過程中,違法採取對妨害訴訟的強制措施、保全措施或者對判決、裁定以及其他生效法律文書執行錯誤,造成損害的,國家應予賠償。
一、關於國家賠償的冤案有哪些類型?
(一)違法採取排除妨害訴訟強制措施的司法賠償 排除妨害訴訟的強制措施是指人民法院在審理案件過程中,為了保證審判和執行的順利進行,依法採取的排除妨害訴訟秩序行為的強制措施。 排除妨害訴訟的強制措施的採取以存在妨害訴訟的行為為前提。關於妨害訴訟的行為,包括違反法庭秩序、擾亂或者阻礙審判和執行、拒不履行協助義務等情況。
(二)違法採取保全措施的司法賠償 訴訟中的保全措施分為證據保全措施和財產保全措施兩種。
1、違法採取證據保全措施。證據保全是指證據可能滅失或者以後難以取得的情況下,人民法院根據當事人的請求或者依職權採取一定措施加以固定的調查取證措施。民事訴訟法第74條規定:在證據可能滅失或者以後難以取得的情況下,訴訟參加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保全證據,人民法院也可以主動採取保全措施。
2、違法採取財產保全措施。財產保全是指人民法院根據利害關係人的申請,或者依職權對與本案有關的財物採取的一種強制性措施。
(三)錯誤執行判決、裁定和其他生效法律文書的司法賠償 對拒不履行判決、裁定及其他生效法律文書的義務人,人民法院有權依法採取強制執行措施。根據民事訴訟法和行政訴訟法的有關規定,人民法院可以採取的強制執行措施包括查詢、凍結、劃撥被執行人的存款,扣留、提取被執行人的收入、存款,查封、扣押、凍結、拍賣、變賣被執行人的財產,搜查被執行人的財產,強制被執行人遷出房屋或退出土地等。人民法院採取強制執行措施違法並且造成被執行人損害的,國家應當擔負賠償責任。
以上已講述明瞭。因為國家始終堅持以人為本,把人民的利益放在第一位,所以繼續完善國家賠償法是毋庸置疑的。每一回冤案的翻案不僅已經難以彌補受害人的損失,而且使國家耗費巨大的賠償金,希望執法部門能夠秉公處理,不違法亂紀,依法行事,減少冤假錯案的發生,共創和諧社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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