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的國家賠償案件開庭嗎?
在絕大多數的訴訟案件當中,都是自然人訴訟,自然人或者是自然人與法人之間的訴訟,但是在一些特殊的案件當中,自然人和國家之間是可以進行訴訟的。等國家的一些法律法規或者是行為觸碰到了人民的利益的時候,人民可以對國家提起訴訟,如果勝訴的話,國家要對受到損害的人進行賠償,這叫做國家賠償。
國家賠償一般適用的情景是,班人員在工作過程當中,由於自己的失誤或者是證據的問題,對於當事人進行了錯誤的判決或者是不公正,不合理的判決,此種情況下是要對受害人進行國家賠償的,通常是行政上的賠償以及經濟上的賠償。
對於主體不一樣,國家賠償的方式也是不一樣的,因為不同主體對於國家賠償的要求可以分為行政賠償或者是其他的刑事賠償等等。行政賠償和刑事賠償由於它的主體和性質不太一樣,所以國家賠償的程序也是不太一樣的,從最終申請到國家賠償,往回推到一開始提出國家賠償的要求,整個的步驟都是分為兩種進行的。
如果當事人向國家請求的賠償屬於行政賠償的部分的話,那麼所適用的法律屬於《行政訴訟法《國家賠償法》還有最高法院對於這個問題的相關規定,在此基礎上,使用訴訟方式進行審理。由於行政賠償涉及到國家的行政問題,所以訴訟方式進行審理室可以公開審理的,也就是要進行開庭。
那麼除此之外的其他賠償,例如刑事賠償和非刑事的賠償部分是不需要進行公開審理,也不需要開庭的是依照國家的賠償法和相關司法解釋的規定,由賠償委員會,也就是專門負責國家賠償的部門來進行賠償。使用非訴訟的方式進行辦理。
兩種不同的審理方式是有區別的,在前者是使用開庭審理為主,同樣的和我國的審判制度一樣,實行兩審終審制,如果有一方對於醫生的判決不服,是可以提請上訴,但是最高只能上訴兩級法院超過兩級就不可以再上訴。
如果是第二種方式的話,使用的是賠償委員會的書面審理方式,在必要的時候可以提請聽證,讓相關的利益有關者或者是社會上的人員進行旁聽,但是不必要開庭審理決定一旦做出的話,就有了法律效力,當事人不服的話也不可以提請上訴。
國家賠償是對國家的工作人員在工作當中的失誤或者是錯誤,給當事人造成的危害而實行的一種補救措施。
國家賠償的補救措施是國家對於自己錯誤的承認,也是對於公民的一種補償,這體現了我們國家對於知錯就改原則的貫穿,也是對於為人民服務原則的遵守。公民在提醒國家賠償的時候一定要以合理合法的方式來進行,不要影響國家工作人員的效率和整個國家機關的正常運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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